刑事辩护有哪些技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3 09:15浏览量:1549
一、要长于精确概括并找出辩解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解?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律师担任刑事案子辩解人的,应当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则,只不过是该规则不只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解人也相同适用。关于律师辩解的法定理由,我概括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解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解”或不负刑事责任辩解的景象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以为违法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行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构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依据缺乏”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则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纪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成心杀人、成心致人重伤或逝世、强奸、掠夺、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力方面完全性精力病人违法或间歇性精力病人在精力不正常时违法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迫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查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则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则自诉案子受害人不申述或撤回申述的,不予追查。
2、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辩解的法定理由。在违法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纪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力方面间歇性精力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瞎子等;在片面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迫避险过当、准备犯、未遂犯、间断犯等;在违法效果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违法后戴罪建功的体现有:自首、建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则,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则在国外受过惩罚的能够革除或减轻处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则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革除处分;《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解的法定理由。经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动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究提出罪轻辩解观念。主要有:一是片面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成心杀人罪辩成过错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两层主体,例如将自然人违法辩成单位违法,我国对单位违法的处分是对单位适用产业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刻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则,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违法行,按从旧兼从轻准则处理;五是多人违法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违法或违法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依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到达罪轻而从轻、减轻处分的意图。
4、重视抗辩从重处分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则应当从重处分的景象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的“唆使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唆使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则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裁夺从重处分的还有:(1)违法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关于主犯,(2)唆使犯相关于被唆使犯,(3)惯犯相关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重新违法(又不构成累犯)相关于初犯,(5)拒不照实率直供述罪过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告知赃物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裁夺情节。
相关于法定情节而言,裁夺情节指的是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能够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跟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申述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乃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能够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分的法定情节,如年纪未满十八周岁、从犯、建功等,申述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确定,公诉人还使用法庭争辩阶段先于律师讲话的时机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许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称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以为遇到上述状况时,能够在简略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行讲向公诉人“称谢”的话)宣布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解时刻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裁夺情节。下面,我简略罗列一下辩解中常作辩题的裁夺情节,并凭借法院已揭露的湛江特大私运纳贿案判定的先例,加以阐明。
1、性质上的裁夺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关于直接成心的直接成心,相关于活跃作为的消沉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常常考虑的从轻处分裁夺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纳贿罪,对被迫收贿者的处分往往轻于自动索贿者,直接成心杀人的处分也轻于直接成心杀人。
2、片面恶性程度的裁夺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违法相关于偶发的刑事违法,突发性违法相关于预谋性违法,出于义愤的违法相关于平白无故的违法,处分都轻重有别。
3、违法后因告知罪过或退赃而构成的裁夺情节。例如,湛江私运纳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纳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纳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活跃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私运一般货品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率直告知罪过”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违法次数上的裁夺情节。相关于惯犯的偶犯,相关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分的裁夺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裁夺情节。湛江私运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私运一般货品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私运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裁夺情节。我国虽未施行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子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怎么摆开层次的问题。例如,湛江私运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定书确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一起又确定姜连生的违法效果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违法效果又比姜连生稍次,成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咱们点评法院的判定实践大将主犯分红“严峻的主犯”、“一般的主犯”、“非有必要的主犯”等三种景象,量刑摆开了层次。其他案子对从犯按排名次序摆开量刑层次,也不在少数,实践上是将从犯分红了“严峻的从犯”“一般的从犯”“非有必要的从犯”等多种景象。这也是刑事案子中,为何常呈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房之苦的裁夺情节。只需被告不会持续发作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解律师可主张法院判缓刑;关于《刑法》分则条款有控制刑的,辩解律师可主张法院判控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则“违法分子尽管不具有本法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可是依据案子的特别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解律师仍不行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得益彰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构成辩解可听不行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解观念油滑有余,份量缺乏;善辩而不明辩,其辩解成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解既有独立见地,又言词得当,更是方针清晰。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解律师最有定见的是不敢辩,最诉苦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先谈敢辩。所谓敢辩,便是勇于讲出或写出辩解律师异乎寻常并与控方不合很大的独立见地。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以为没有办法辩的案子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体现。
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阻止律师的讲话:“请辩解人留意不要重复”或“请辩解人留意表达方法”等等,单个的呈现过法官、公诉人、辩解律师在法庭上为争辩是否恰当而发作争执的现象。
终究批注辩问题。有的辩解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解人讲话,全场静气,人人注视。为什么会呈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解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清晰的辩解定见。例如,某共同违法案中,申述书确定某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该被告的辩解律师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犯怎么处分的规则,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过轻得很,从轻处分是不行的,但直到讲话结束,还未批注已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分不行,应怎么处分。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分方法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革除处分,已然从轻处分不行,而该案被告革除处分又不行能,辩解律师就应开门见山地提出“减轻处分”的辩解定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革除处分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次序上有考究的,咱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解定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则在我国领域外违法的,“在外国现已受过刑罪处分的,能够革除或许减轻处分”。这儿“革除处分”摆在“减轻处分”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解,就可提出恳求法院优先考虑“革除处分。”
《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革除处分方面,用的是“能够”或“应当”,律师关所以“应当”而非“能够”的,就应当清晰指出,以期判定对被告有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所谓歪辩,便是歪曲现实、误解法令、颠倒是非的辩解。举个比如讲,在某特大私运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私运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构成了巨大危害。而某辩解律师竟然说,关闭国内市场不利于我国企业展开国际竞争,被告的私运行为让老百姓遭到价格优惠,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而这种私运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乃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解律师这种“私运有功论”的辩解,明显便是一种歪辩。如此歪辩,不只公诉人、法官无法承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以为是白费的无聊辩解。
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解便是乱辩。乱辩常见的景象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违法,后边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过错体现在忽视了从犯的条件是构成违法;刚说全案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定性精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科罪依据怎么不充沛,现实怎么不清楚,乃至定性怎么不精确,这种过错体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
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过错的辩解。这类辩解原意也许是好的,但方法不对,成果则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劫持违法案辩解过程中,有几位辩解律师为了使其被告遭到较轻处分,本想说他的被告是怎么的罪轻,或许是没有找到适可而止的表达方法,成果他说相对本案的违法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成果立刻被主犯的辩解律定,由于申述书确定该案是一般共同违法,没有确定是集团违法,也没有确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一般共同违法说成是严峻的集团违法,将“主犯”说成是“首犯”,或许加剧全案被告的处分,不符合法令规则的辩解人责任。
五、律师辩解应尊重托付人或被告定见。
违反被告毅力辩解常见的状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解,而辩解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解;被告要求作改动定性之辩,而辩解人坚持按申述之罪作罪轻之辩。
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解位置是独立的,能够不受被告或托付人毅力束缚。我以为这种观念是片面的。由于律师的辩解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托付(终究得到被告承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则“托付人能够回绝律师为其持续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律师担任辩解”,但“律师承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回绝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能够回绝辩解人持续为他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这就标明,律师要回绝为被告辩解有必要要有“正当理由”,而托付人或被告回绝律师辩解并不需要“正当理由”,托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解不符合自己毅力为由回绝律师辩解。当托付人或被告回绝律师辩解时,律师的辩解权即告停止,所以律师的辩解位置并非独立。
以我领会,律师为被告辩解,应先咨询被告定见,或将律师的辩解思路与被告交流商议,达到一致;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解词初稿寻求被告及托付人的定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解词作严重改动的,应再次交被告承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然遇到被告与律师辩解定见纷歧的问题,我以为只需充沛与被告交流,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承受律师的辩解定见,或经重复交流构成一致。若律师与被告对辩解定见有准则不合,虽经交流无法构成一致,则可主张被告另行托付辩解人,切不行在法庭上强行宣布被告不能承受的辩解定见,不然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标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对立律师辩解定见,乃至当庭回绝律师辩解,对律师执业名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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