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3 11:23浏览量: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2 号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现已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交强险法令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依法得到补偿,促进路途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许办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投保、补偿和监督办理,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是指由稳妥公司对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造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职责稳妥。
第四条 国务院稳妥监督办理组织(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稳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业务施行监督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总称机动车办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状况施行监督查看。对未参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机动车,机动车办理部门不得予以挂号,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组织不得予以查验。
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查询处理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路途交通事端时,应当依法查看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中资稳妥公司(以下称稳妥公司)经保监会同意,能够从事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业务。
为了确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制度的实施,保监会有权要求稳妥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业务。
未经保监会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实施一致的稳妥条款和根底稳妥费率。保监会依照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业务总体上不盈余不亏本的准则批阅稳妥费率。
保监会在批阅稳妥费率时,能够延聘有关专业组织进行评价,能够举办听证会听取大众定见。
第七条 稳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业务,应当与其他稳妥业务分隔办理,独自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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