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赠与或接受赠与不动产征免税政策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7 15:35浏览量:320

个人赠与或承受赠与不动产征免税方针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生意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44号)规则,个人向别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含承继、遗产处置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状况。跟着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生意等经营税若干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下发,个人赠与或承受赠与不动产的税收方针现已悉数明晰,其行为首要触及契税、个人所得税、经营税和印花税
一、契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则,契税的交税目标首要是承受土地房子的单位和个人。因而,个人赠与不动产的交税人仅是承受赠与的个人,赠与人不用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搬运土地、房子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契税。第二条一起规则,本法令所称搬运土地、房子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含出售、赠与和交流;(三)房子生意;(四)房子赠与;(五)房子交流。根据上述规则,个人承受赠与的不动产需求按规则交纳契税。但2004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继土地、房子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对此赠与行为交税方针作了调整规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规则的法定承继人(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土地、房子权属,不征契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规则,非法定承继人根据遗言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子权属,归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受赠与不动产时获得了所得,但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则,其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向未予清晰,因而,也就暂不归于交税所得。因为承受赠与的不动产没有实践置办本钱(只要少数的过户办证税费开销),所以,只要在受赠人再转让不动产时,才按“产业转让所得”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生意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则,受赠人获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以产业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宅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有必要严厉依照税法规则据实征收。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阻塞税收缝隙,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子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则,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子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问题调整如下:以下景象的房子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两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子产权一切人将房子产权无偿赠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子产权一切人将房子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三)房子产权一切人逝世,依法获得房子产权的法定承继人、遗言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文件规则,除上述规则景象以外,房子产权一切人将房子产权无偿赠与别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子获得的受赠所得,依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交税的其他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子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交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子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付出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子价值显着低于商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子价值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受赠房子的商场评价价格或采纳其他合理方法确认受赠人的应交税所得额。
因受赠人在承受赠与时现已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文件规则,受赠人再转让受赠房子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子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获得该房子的实践置办本钱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付出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交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子价格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能够根据该房子的商场评价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认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经营税
经营税交税人是指出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交税人。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中没有获得收入,所以一般不交纳经营税。原经营税法(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视同出售不动产交税。但个人赠与不动产的,税法没有规则要按视同出售不动产交税。2009年1月1日开端施行的新经营税法将个人赠与不动产归入交税规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则,单位或许个人将不动产或许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视同发作应税行为。
尽管个人赠与不动产视同发作应税行为,但并不是一切的赠与行为都要交纳经营税。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金融产品生意等经营税若干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11号)对此进一步清晰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暂免征收经营税:(一)离婚产业切割;(二)无偿赠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四)房子产权一切人逝世,依法获得房子产权的法定承继人、遗言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
四、印花税
因不动产赠与发作产业一切权的搬运,需求处理不动产的产权搬运书据,依照税法规则,处理产权搬运书据时,处理两边需求交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1]155号)规则,“产业一切权”搬运书据的交税规模是:经政府办理机关挂号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一切权搬运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归于印花税罗列交税的凭据,不贴印花(财税[2006]162号规则,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搬运书据征收印花税)。尽管不动产赠与不归于出售和转让行为,可是税法规则要交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生意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44)第一条第(二)项规则,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交纳契税和印花税时,交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阅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交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据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挂号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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