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继承的有关法律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03:23浏览量:911

赵维钧与赵巨才系同胞兄弟,家住甘肃省礼县城关镇。1950年祖辈分居时约好:赵维钧承继其二祖父赵如玉的八间半瓦房,赵巨才承继其父赵凤鸣的四间瓦房。1952年赵巨才因违法被判有期徒刑5年,去新疆服刑。1957年刑满后,留劳改农场工作。期间,赵如玉配偶、赵凤鸣配偶、赵巨才前妻先后逝世。赵维钧为殡葬故人,在无法奉告赵巨才的情况下,将赵凤鸣遗产四间瓦房和赵如玉遗产四间半瓦房拆卖给别人偿还债务,院内尚剩赵如玉所遗四间南瓦房由赵维钧自住。1969年,赵巨才携继配及子女回来礼县后,弟兄两家各住南房两间。1988年,赵巨才提出划院另居,赵维钧未赞同。1989年4月8日,礼县人民政府进行房子登记时,赵维钧将四间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为此引起两边互殴,形成赵维钧、赵维钧之妻、赵巨才之子赵建平三人受伤。为化解对立,村委会报请礼县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12月给赵巨才另批一处宅基地。1991年6月19日,赵巨才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子确权。
礼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赵巨才、赵维钧诉争的四间房子系祖遗产,两边各住二间,已时达二十多年,已成现实,赵维钧所领四房子的产权一切证应以为无效;原被告两边彼此谩骂,引起打架,形成人身损害,属违法行为,两边均应具结悔过,并彼此补偿医药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承继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该院以〔1991〕礼法民判字第25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礼县城关镇三条街院内四间南瓦房,西头二间归赵巨才一切,东头二间归赵维钧一切,相连一根中檩及隔墙属两边共有,任何一方先拆建房时,须将其留给对方;二、赵巨才补偿赵维钧医疗费289.05元;赵维钧补偿赵巨才之子赵建平医药费33.79元,折抵后,赵巨才付赵维钧人民币255.26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定后赵维钧不服,向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一审法院判定确定首要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则,以〔1992〕陇法民上字第174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判定后赵维钧不服,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陇南分院申述。陇南分院检查以为申述有理,提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查后赞同陇南分院抗诉定见。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终审判定将二间房子的一切权判归赵巨才一切适用法律过错。礼县城关镇三条街10号院内的四间房子(包含赵巨才现住的二间)是赵维钧承继赵如玉的产业,其一切权属赵维钧一切,礼县人民政府亦给赵维钧颁发了房子一切权证书。1969年,赵巨才携妻女自新疆回来礼县,赵维钧将自己的两间房子借给赵巨才寓居,直到现在。赵巨才虽已寓居二十多年,但不能以为赵巨才已获得房子的一切权,终审判定以“两边各住二间,时达二十多年,已成现实”为由,将其间二间房子判归赵巨才一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榜首款关于产业一切权的获得应当合法的规则。
二、两审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八条的规则显属适用法律过错。本案是关于房子产权及人身损害补偿的胶葛,不是关于承继权或因承继产业发作的胶葛。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以为原终审判定并无不当,遂以〔1998〕陇民再字第02号民事判定保持原终审判定。
1999年4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主张,以〔1999〕甘民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决议对本案进行提审。提审以为:赵维钧与赵巨才兄弟俩别离按祖辈约好,应承继祖辈所留房产,但赵巨才在服刑和留农场工作期间,赵维钧在其时日子特别困难的
情况下,将两边持平的房子拆卖别人,承担起二人爸爸妈妈及赵巨才前妻的殡葬,替赵巨才尽了责任,理应感谢,何况赵巨才所承继其父的四间房产也有其前妻的一份。现留传的四间房子是赵如玉比例的遗产,赵维钧享有合法承继权,赵巨才返乡后念弟兄之情,将其间两间房子借给赵巨才寓居,但一切权仍属赵维钧一切,并有房产证佐证,且弟兄俩发作对立后,礼县土地管理局现已给赵巨才另批一处宅基地,赵巨才无理由再行羁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四条、榜首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则,1999年7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甘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定:一、吊销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陇民再字第02号民事判定书和〔1992〕陇法民上字第174号民事判定书及礼县人民法院〔1992〕礼法民判字第25号民事判定榜首条。二、保持〔1992〕礼法民判字第25号民事判定第二、三条。三、礼县城关镇三条街十号院内,四间南瓦房归赵维钧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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