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调查报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0 11:46浏览量:2940
本文首要介绍了医疗事端罪的前史沿革与现状研讨、对“严峻不担任任”的确认、关于医疗事端罪有关判定的问题,有关医疗事端罪调查报告具体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医疗事端罪调查报告
一、 医疗事端罪的前史沿革与现状研讨
(一)医疗事端罪的前史沿革
医疗事端罪的立法,能够说前史长远。古埃及时期就有法令规矩,医生的医治活动需按圣书记载的方式进行,如按规矩方式医治,虽将患者治死,医生亦无罪;不然,患者被治死,医生需偿命。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公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也对医疗事端的刑事职责有清晰的规矩,该法典第218条规矩:“若医生用手术到实施大手术而将自在民治死,或许用手术刀切开脓肿而毁坏了自在民的眼睛,则罚以断手之刑。”但在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端违法归于事务差错违法,一般没有另作专门规矩。 
在我国公元前800多年的《周礼十失》一书傍边,有清晰规矩:“医生掌医之政念,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有疟疾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初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周礼》是一部由官方撰写的关于医疗事端的规矩,虽未触及医生刑刑事职责,但也对后世立法与理论发生巨大影响。现在能够看到的古代法典中,《唐律》是最早规矩医疗事端罪的。“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神误者,医绞。”唐朝后的历朝律典,都以《唐律》为范本,均有医疗事端违法的刑事职责的规矩 。
到我国建国初期,因为没有一致的刑法典,关于医疗事端违法的刑事职责都是由行政法规加以规矩的,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选用了名方定见,在刑法中确认了医疗事端罪,其间最重要的是2002年经过的两个文件,即《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和《医疗事端分级标准》。至此,我国关于“医疗事端罪”有了清晰规矩。
(二)医疗事端罪的现状研讨
建国后,我过对医疗事端刑事职责的研讨,大致能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到国务院《医疗事端处理方法》的公布,时刻是1950-1987年,在这个阶段,评论医疗事端罪的学术论文很少,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前,学术界遭到多方面的禁闭,学术期刊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便开端从理论上评论医疗事端违法及其刑事职责问题了,评论较多的是应否追查和怎么追查医疗事端职责人的刑事职责,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如王然翼,张之又宣布于1982年第四期《政法论坛》的《谈谈严峻医疗事端的科罪问题》,于新华宣布于1984年第五期《法学杂志》的《严峻医疗职责事端该定何罪名》等。
第二阶段是从《医疗事端处理方法》的公布到1997年刑法的修订,这个阶段学者们对医疗事端违法的研讨就比较多了,尤其是在1994年前后,有许多文章宣布,此处就不逐个作谈了。
第三阶段是从1997年刑法的公布至今。在这一阶段,法学界和医学界对医疗事端的研讨十分活泼,不只宣布了许多学术论论文,也有人以医疗事端罪作为研讨课题写出了不少硕士论文, 博士论文。乃至出书了几本包括医疗事端违法等内容的学术专著,一起,在研讨的问题上,不只规模触及医疗事端的各个方面,并且也比曾经要深入细致得多。许多著作不再抽象地就医疗事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论说,而是就某些专题打开专项研讨。
二 、对“严峻不担任任”的确认
(一)对“严峻不担任任”的了解
所谓“严峻不担任任”,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作业中,粗枝大叶,掉以轻心,擅离职守,不实施,不正确实施或不及时实施医疗护理职责,其外在的客观表现是违背规章准则和治疗护理常规。”“严峻不担任任”是构本钱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职责事端等领域,医疗技能事端不构本钱罪。这儿的规章准则,是指确诊、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矩、守则、准则、职责等要求等。这些规章准则,一般都明文规矩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安排拟定的法令、安排法规、部门规章、当地性法规、当地规章及医疗卫生单位自己拟定的标准性文件中,这些规章准则是治疗护理作业规律性的经验总结,是展开治疗护理作业一切必要恪守的标准和根据。违背这些规章准则,医疗活动的安全就没有保证,这儿的治疗护理常规,则是指经长时间治疗护理实践证明卓有成效,而被公以为应当遵从的操作习气与常规。
(二)对“严峻不担任任”片面方面的确认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矩为“严峻不担任任”,没有成心和差错的附加阐明,但,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端处理法令》指出,医疗事端是一种差错行为,在行政判定中将这种差错行为依照我国一般法令知道,划为疏忽大意的差错和过于自信的差错两大类。在刑法研讨中,绝大部分学者也以为医疗事端违法的片面方面是差错所形成的。
三、 关于医疗事端罪有关判定的问题
(一)关于医疗事端罪诉讼前置性问题
有威望学者以为,“不应将卫生行政部门的判定和处理作为一切医疗事端案子的必经程序,更不应将其作为立案的先决条件。是否有必要提起医疗事端判定,法院应享有主动权和动机权,可根据案子状况自行决定。”
(二)关于医疗事端罪技能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安排设置问题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矩,坚决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从有威望、有临床经验、作风正派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中提名发生。因而,判定委员会由“卫生系一致家独揽”。“判定委员会的一切成员都是来自卫生系统的医疗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这就形成当地的医疗事端由当地的坚决委员会判定,而判定委员会的人员又与医院或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卫生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判定的公正性必定遭到影响。
因而,有学者主张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担任组成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并掌管医疗事端的判定,并实施对判定人的逃避准则。一起应当吸收法医参与到医疗事端的判定中。关于医疗事端罪技能判定的安排设置问题,《医疗事端处理方法》第12条规矩,省(自治区)别离建立省(自治区)、区域(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因而,没有一个最高的医疗事端判定机关,使得不服省级医疗事端判定结论的当事人无法取得充沛的权益保证,这就排除了为医疗判定“昭雪”的或许。
(三)关于医疗事端罪判定程序和举证职责问题
在现行体系下,整个医疗判定程序都是在医疗安排间关闭工作,患者及其家属对整个判定进程是怎样进行的一窍不通,因而,有单个学者还提出吸收法令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作为判定的见证人,来监督判定进程是否合法、标准、以添加判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关于举证职责问题上,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规矩,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安排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然后建立医疗纠纷案子的“举证职责倒置。”可是,因为医疗事端罪是查看机关申述的公诉案子,其证明职责有控方承当。一些学者以为,在“医疗事端职责中,因果关系的确认与医疗差错的确认相同,须选用举证职责倒置的方法。”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子的有关状况,正确的适用法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学者对判定结论作为依据的独断性提出疑问,以为它“导致判定结论左右司法机关的法律”这一不公平现象。本文至此不加胪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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