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共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30 02:44浏览量:2777

关于共有物怎么进行使用的问题,我国法令没有明确规矩。一般以为,房子作为一起财产应按照共有的准则对其进行办理和处置。共有房子的租借,无论是按份共有仍是一起共有,都应征得整体共有人的赞同。有些当地立法作出相似规矩,如《上海市房子办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矩,共有的房子,未经整体共有人书面赞同的,不得租借。租借共有房子需整体共有人赞同,此为关于共有物的陈旧规矩。在现代社会,已日显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求。
1.关于共有物的处置行为一般应征得一切共有人的赞同,这在实践中是极为困难的,部分乃至一个共有人不赞同时,就不能处置共有物,难免会影响共有物的有用使用,阻碍社会经济的开展。所以,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打破传统民法关于共有物处置的规矩,在处置共有物的问题上,选用“大都决准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矩:(1)共有土地或建筑物改进物,其处置、改动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及其应有部分算计过半数之赞同行之。但其应有部分算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核算。我国人大立法部分在起草相关法令草案时,也有此定见。
2.租借行为是使用行为,一般不会改动房子的性质,对房子没有太大的危害。而现在民法大多发起“物尽其用”,仅因少量共有人的不赞同见,而影响房子的使用,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所以,咱们以为,关于房子的租借只需征得大大都共有人赞同即可。但要留意的是,如果是一起共有,则采纳人数的大都决方法;如果是按份共有,则采纳人数以及面积的大都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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