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饰公司诉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19:10浏览量:2604

【案情摘要】 原告:某服饰公司;被告:稳妥公司
2006年3月,原告某服饰公司为新购买的卡车向稳妥公司投保了20万元、为期1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及其它险种。合同关于补偿处理的条款约好,稳妥人依据稳妥车辆驾驭人在事端中所负的事端职责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但被稳妥人或稳妥车辆驾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挑选自行洽谈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端未确认事端职责份额的,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稳妥人依照必定份额(30%-70%)确认事端职责份额。
2006年4月22日,服饰公司员工李某驾驭该卡车停在太仓市某路段时,被郭某驾驭的同方向行进的卡车追尾顶嘴,构成乘坐在郭某周围的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机关确认,郭某对路面状况疏于调查,遇状况采纳措施不力,是构成本次事端的主要原因;李某因为暂时泊车,阻碍正常行进的车辆通行,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孙某不负事端职责。
2007年5月,孙某向事端发作地法院申述,通过法院一、二审,判定扣除郭某已赔付的金钱,孙某其他24万余元丢失由郭某、物流公司与服饰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进入履行程序后,法院从服饰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4万余元。然后,当服饰公司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时遭到回绝,稳妥公司以为,李某在本次事端中仅负非必须职责,应该依照合同规则补偿非必须职责的部分赔款,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丢失不予补偿。
【裁判】
法院一审判定稳妥公司在第三者职责险限额内补偿原告20万元并承当悉数诉讼费用。【法理剖析】
本案归于车险理赔发作争议,稳妥公司被判依照最高限额补偿案,故在剖析该案能够分以下两个过程整理头绪:
榜首个过程,职责稳妥中被稳妥人关于第三者是否承当职责以及应承当职责的详细份额问题。
依据我国《稳妥法》的规则,职责稳妥是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本案中,服饰公司为新购买的卡车向稳妥公司投保了20万元、为期1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及其它险种,依法归于我国稳妥法规则的职责稳妥。在公安机关关于事端的确认中,李某因为暂时泊车,阻碍正常行进的车辆通行,负事端非必须职责,也便是说,作为被稳妥人的服饰公司,关于事端的发作是应当承当职责的,而详细承当职责的份额,公安机关并没有予以详细的区分。之后,作为受害人的孙某,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终审判定:孙某的其他24万余元丢失由郭某、物流公司与服饰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所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便是指受害人能够挑选其间的任何一个致害方,要求其承当部分的补偿职责,或要求其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致害方无权回绝。也正因为此,进入履行程序后,法院从服饰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4万余元是契合法律规则的,此24万元便是服饰公司的详细补偿数额。
第二个过程,稳妥公司在职责稳妥中,对被稳妥人的补偿问题。
此问题了解的关键是对所涉稳妥合同27条意思的精确掌握,条款榜首部分仅约好了稳妥人依据稳妥车辆驾驭人在事端中所负的事端职责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详细按何种份额、规范补偿未有清晰约好;后半部分条款中有30%、50%、70%三种份额的约好,但适用该份额的条件是“被稳妥人或稳妥车辆驾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挑选自行洽谈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端未确认事端职责份额的,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本案中,服饰公司向第三者实践承当的补偿职责既不是其自行与当事人洽谈确认,也不存在事端职责未确认的状况,而是由法院依法确认后强制履行构成,应当确认服饰公司依法向第三人承当的补偿职责便是稳妥公司应该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份额,即24万元便是稳妥公司应当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份额,但因为第三者职责险的最高补偿数额是20万元,所以法院一审判定,稳妥公司在第三者职责险限额内补偿原告20万元并承当悉数的诉讼费用,是契合法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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