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8 06:35浏览量: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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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别人面庞,致使容貌显着变形、丑恶或许功能妨碍。
第十条 眼部损害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许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彻底掩盖瞳孔;
(三)眼睑损害显着影响面庞;
(四)一侧眼部损害致成鼻泪管悉数开裂、内眦韧带开裂影响面庞;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着陷落。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一侧耳廓残缺达百分之五十或许两边耳廓残缺总面积超越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害致使显着变形。
第十二条 鼻残缺、陷落或许曲解致使显着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害显着影响面庞。
第十四条 颧骨损害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距离)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庞显着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庞显着变形;
(二)牙齿掉落或许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害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许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 下部显着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面部损害留有显着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许留有显着条状疤痕,单条善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善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善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脸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许功能妨碍。
(二)面神经损害构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构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倾斜;
(三)面部损害留有片状细微疤痕、显着色素冷静或许显着色素减退,规模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坏后导致疤痕挛缩显着影响面庞或许颈部活动严峻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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