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如何举证,案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5 06:23浏览量:1068
【事例】
原告:朱某
原告:顾某
原告:海门市江滨化工二厂
被告:常熟市金虞山染料化工厂
三原告于2000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2.5-双(1"-氨基-2"-蒽基)-1.3.4-恶二唑复原红出产办法”的发明专利,2002年7月24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111410。2001年末,原告发现被告揭露出售复原红F3B,以为被告运用了专利办法,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原告在申述的一起,恳求法院对被告制作复原红F3B的办法采纳依据保全办法。法院在检查了原告提出的开始依据后,决议对被告出产复原红F3B的车间进行现场勘验。因为被告车间罢工检修,审判人员要求在场的被告负责人提交出产操作记载,该负责人表明保管人出差了。依据审判人员指示,被告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常熟市染料化工二厂出产复原红F3B的操作规程。1985年化学工业部染料工业科技情报中心站编制的《化工产品手册》记载,复原红F3B的出产厂有上海染料研究所(试制)、上海染化十厂和吉林染料厂。庭审中,被告辩称:复原红F3B不是新产品,其制作复原红F3B的办法是常熟市第二染料化工厂供给的,与原告的专利办法不同。
本案开庭今后,两边当事人达到宽和协议:1、被告常熟市金虞山染料化工厂尊重原告顾某、朱某、海门市江滨化工二厂所具有的出产复原红F3B的办法专利权;2、被告常熟市金虞山染料化工厂确保不运用原告的专利办法出产复原红F3B;3、被告常熟市金虞山染料化工厂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两边各担负50%。
【事例剖析】
《专利法》对新产品制作办法施行举证职责倒置,但对其适用的条件、新产品的确定以及非新产品办法专利权的有用维护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一、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二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专利侵权诉讼归于民事侵权诉讼的一种,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诉讼的一般规矩。
二、侵权诉讼的举证职责
依据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指控的专利权人或许好坏关系人应当首要承当举证职责,供给依据证明以下现实:
(1)是否具有专利权以及专利权处于何种法令状况;
(2)被控侵权人何时何地施行了何种行为;
(3)被控侵权行为的技能内容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制的维护规模;
(4)被控侵权行为人的施行行为出于出产经营的意图。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