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4 04:13浏览量:453
专利侵权,望文生义便是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危害了权力的对专利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力构成的危害,在实践中,一些行为是能够行使抗辩权的,那么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下文听讼听讼小编为我们具体回答。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越维护期、被专利权人抛弃、被收效法令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供给相应的根据。
(二)乱用专利权抗辩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歹意取得专利姑且乱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供给相应的根据。
在侵略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容易确认为乱用专利权。
4、歹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该当取得专利维护的发明创造,成心采纳躲避法令或许不合理手法取得了专利权,其意图在于取得不合理利益或阻止别人的合理施行行为。
以下景象能够确认为歹意:
(1)将请求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能标准请求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将明知为某一区域广为制作或运用的产品请求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三)不侵权抗辩
5、被诉侵权技能计划的技能特征与权力要求记载的悉数技能特征比较,短少权力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能特征的,不构成侵略专利权。
6、被诉侵权技能计划的技能特征与权力要求中对应技能特征比较,有一项或许一项以上的技能特征既不相同也不同等的,不构成侵略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技能特征不相同不同等是指:
(1)该技能特征使被诉侵权技能计划构成了一项新的技能计划;
(2)该技能特征在功用、作用上显着优于权力要求中对应的技能特征,而且所属技能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以为这种改变具有实质性的改善,而不是清楚明了的。
7、被诉侵权技能计划省掉权力要求中单个技能特征或许以简略或初级的技能特征替换权力要求中相应技能特征,放弃或明显下降权力要求中与该技能特征对应的功能和作用然后构成变劣技能计划的,不构成侵略专利权。
8、任何单位或个人非出产运营意图制作、运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略专利权。
(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9、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许经其答应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略专利权,包含:
(1)专利权人或许其被答应人在我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我国境内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该产品;
(2)专利权人或许其被答应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我国境内以及随后在我国境内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该产品;
(3)专利权人或许其被答应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该部件或将其拼装制作专利产品;
(4)办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许其被答应人售出专门用于施行其专利办法的设备后,运用该设备施行该办法专利。
10、在专利请求日前现已制作相同产品、运用相同办法或许现已做好制作、运用的必要预备,而且仅在原有规模内持续制作、运用的,不视为侵略专利权。
运用、承诺出售、出售上述景象下制作的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略专利权。
11、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作、运用的必要预备。即现已完结施行发明创造所必需的首要技能图纸或许工艺文件,或许现已制作或许购买施行发明创造所必需的首要设备或许原资料。
(2)仅在原有规模内持续制作、运用。“原有规模”包含:专利请求日前已有的出产规模以及运用已有的出产设备或许根据已有的出产预备能够到达的出产规模。超出原有规模的制作、运用行为,构成侵略专利权。
(3)在先制作产品或许在先运用的办法或规划,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讨完结或许以合法手法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讨完结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请求日前抄袭、盗取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不合法取得的技能或许规划建议先用权抗辩的,不该予以支撑。
(4)先用权人关于自己在先施行的技能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同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请求日后将其现已施行或作好施行必要预备的技能或规划转让或许答应别人施行,被诉侵权人建议该施行行为归于在原有规模内持续施行的,不该予以支撑,但该技能或规划与原有企业同时转让或许继承的在外。
12、暂时经过我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按照互利准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求而在其设备和设备中运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略专利权。
可是暂时过境不包含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13、专为科学研讨和试验而运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略专利权。
专为科学研讨和试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能计划自身进行的科学研讨和试验。
应当区别对专利技能计划自身进行科学研讨、试验和在科学研讨、试验中运用专利技能计划:
(1)对专利技能计划自身进行科学研讨试验,其意图是研讨、验证、改善别人专利技能,在已有专利技能的基础上发生新的技能成果。
(2)在科学研讨、试验过程中运用专利技能计划,其意图不是为研讨、改善别人专利技能,而是运用专利技能计划作为手法进行其他技能的研讨试验,或许是研讨施行专利技能计划的商业远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能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侵略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中的运用有关专利的行为,包含该研讨试验者自行制作、运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或运用专利办法的行为,也包含别人为该研讨试验者制作、进口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14、为供给行政批阅所需求的信息,而制作、运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许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作、进口专利药品或许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略专利权。
行政批阅所需求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法令》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令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则的试验资料、研讨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资料。
(五)现有技能抗辩及现有规划抗辩
15、现有技能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维护规模的悉数技能特征,与一项现有技能计划中的相应技能特征相同或许同等,或许所属技能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以为被诉侵权技能计划是一项现有技能与所属范畴公知知识的简略组合的,应当确认被诉侵权人施行的技能归于现有技能,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略专利权。
16、现有技能,是指专利请求日曾经在国内外为大众所知的技能。关于根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施行之前的专利法规则请求并取得授权的专利权,其现有技能应当根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则确认。
17、冲突请求不归于现有技能,不能作为现有技能抗辩的理由。可是,被诉侵权人建议其施行的是归于冲突请求的专利的,能够参照本攻略第125条关于现有技能抗辩的规则予以处理。
冲突请求,是指由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就与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相同的发明创造在请求日曾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而且记载在请求日今后发布的专利请求文件或许布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请求。
18、现有规划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规划与一项现有规划相同或许附近似,或许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规划是一项现有外观规划与该产品的惯常规划的简略组合,则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规划构成现有规划,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
19、现有规划是指请求日曾经在国内外为大众所知的规划,包含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办法揭露和以运用等办法揭露的规划。可是,关于根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施行之前专利法规则请求并取得授权的外观规划专利权,其现有规划应当根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则确认。
20、被诉侵权人以其施行现有规划进行抗辩的,应当在侵权诉讼中建议,并供给现有规划的相关根据。
21、被诉侵权人以施行现有规划进行抗辩的,应当判别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规划是否与现有规划相同或附近似,而不该将专利外观规划与现有规划进行比对。
22、被诉侵权人建议其施行的是外观规划专利的冲突请求的,应当将被诉侵权外观规划与冲突请求进行比对。被诉侵权外观规划与冲突请求相同或附近似的,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
(六)合理来历抗辩
23、为出产运营意图,运用、承诺出售或许出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的行为,归于侵略专利权行为。
运用者或许出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历的,不承当补偿职责,可是应当承当中止损害的法令职责。
合法来历是指运用者或许出售者从合法的进货途径,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供给相关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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