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2 11:04浏览量:1943
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债款该由哪方承当呢?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以事例的方式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
禄某与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成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1年3月18日,禄某出具借单一份,言明:今有禄某借周某50万元。告贷三日后禄某与戚某离婚。后禄某未归还告贷,周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禄某、戚某一起归还50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告贷是否应由禄某、戚某一起归还。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禄某向周某告贷数额较大,已显着超出日常日子所需,没有依据标明禄某告贷得到了戚某的赞同,禄某在告贷前频频出入境,告贷后三天两边即离婚,该笔告贷底子未用于家庭日子。遂判定禄某归还周某告贷50万元,驳回周某要求戚某承当连带归还职责的诉讼恳求。
【点评】
夫妻婚后所得为一起财产,但婚后对外告贷究竟由谁归还却常常发生争议。有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的规则以为,假如所借债款用于家庭一起日子的,则夫妻应当一起归还。而有的则依据《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的规则以为,只需债款构成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则夫妻应当一起归还。这两种观念是否正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有无对立呢?对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剖析,夫妻债款触及两层法律联系:夫妻联系内部和夫妻联系外部。就夫妻联系内部而言,当夫妻离婚时,如借债方提出其所告贷为一起债款要求爱人一起承当归还职责时,借债方有必要举证证明所借债是否用于家庭一起日子,如证明不了,应自行承当。但在触及外部联系时,即债权人建议夫妻一起归还时,应怎么处理,则应结合司法解说和《婚姻法》的规则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如证明所借债是发生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两边一起债款,但如夫妻一方能证明所借债非用于家庭一起日子或契合司法解说“但书”规则,则应由借债这一方对外承当职责,爱人无责任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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