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法律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3 03:22浏览量:1237
1.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之前,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之后,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
4.离婚后两边未再婚,未实行复婚挂号手续,又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一方申述“离婚”的,一般应免除其不合法同居联系。5.已挂号成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构成现实婚姻联系,或现实婚姻联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挂号成婚,或现实婚姻联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构成新的现实婚姻联系,凡前一个婚姻联系的一方要求追查重婚罪的,不管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免除后一个婚姻联系。前一个婚姻联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联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停或许作出判定。6.审理现实婚姻联系的离婚案子,应当先进行调停。经调停和洽或撤诉的,承认婚姻联系有用,发给调停书或裁定书;经调停不能和洽的,应调停或判定准予离婚。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案子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和其他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恰当的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电话答复如下: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两边当事人隐秘成婚时年纪以及隐秘近亲属联系骗得成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不合法同居联系,现实婚姻联系仍是作为挂号婚姻处理的问题,咱们以为:不合法同居联系,现实婚姻联系的一起特征是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隐秘成婚年纪以及隐秘近亲属联系骗得成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子,不契合不合法同居联系或现实婚姻联系的构成特征,因而不能按不合法同居联系或现实婚姻联系对待,而应作为挂号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定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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