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9 09:01浏览量:859

2005年3月23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袁某持刀前去寻觅曾经结怨的邱某报复末成。次日,邱某托人打来电话约好两边在县城一店内宽和。当晚7时许,段某、陈某、曾某、袁某四人各带一把西瓜刀前往。在快到店门口时,邱某刚好从店里出来,段某见状走开到一边,陈某、曾某、袁某三人则持刀上前追砍邱某,邱当即被砍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
[不合]怎么确定本案段某主动退出一同违法的性质问题?法院办案人员在处理时发作两种不合定见:一种观念以为段某的行为构成违法间断,理由是:一、段某片面上具有间断违法的决意。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持续违法和完结违法成果的情况下,主动作出的不持续违法或不寻求违法成果的挑选。二、段某在客观上并末施行违法行为。段某尽管和同案犯一同去了作案现场,但并末着手。案子一死一伤的成果系同案犯所为,与段某无关。
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段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既遂。段某携刀与同案犯一同前往现场,作案目的显着。尽管一死一伤的危害成果不是段某亲手所为,但在一同违法中仅有个人间断违法行为,而末采纳有用办法阻挠其他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危害成果发作的,仍归于违法既遂。
[剖析]笔者拥护第二种定见,段某的行为属违法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用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因而,构成违法间断应契合“三性”特征:即主动性、当令性和有用性。主动性是指行为人间断违法的行为是其片面毅力的表现,不是在外力的逼迫下所为,即便客观上存在能够持续作案的景象也未施行;当令性是指间断行为发作在案子发作过程中,假如违法现已完结,违法成果现已发作,才间断违法行为的施行,就不能构成违法间断;有用性是指行为人仅消极地间断违法行为还不行,还必须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才干构成违法间断,违法成果现已发作的也就不存在违法的间断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单个违法行为的违法间断问题较简单确定,一同违法则较杂乱,有别于独自违法。因为一同违法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彼此联络、亲近结合,彼此弥补和使用,构成一个共同的有机全体,与违法成果之间存在着全体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其间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割裂开于整个违法行为之外去剖析,每个违法行为人因为其参加密议违法的从前行为而导致其只要在采纳办法阻挠其他共犯持续犯所密议之罪或有用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的条件下方能建立违法间断。因而,各违法行为人不只要对其自己的行为担任,还要对其他一同违法人的行为及整个其所参加密议违法的成果担任。也就是说,在一同违法的场合,违法一经着手,单个的一同违法行为人仅是消极地主动抛弃个人施行行为而没有活跃阻挠其他共犯的行为和有用地避免整个一同违法成果的发作,对一同违法成果则并不隔绝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违法间断。
就本案而言,段某在施行违法行为前,已事前和其他同案犯有一同的意思联络,达到意思共同,预备一同去施行违法行为,要对邱某进行报复,并同其他人一同携刀前往作案现场,段某片面上的一同违法成心显着。之后在一同违法过程中,段某虽主动退出,未亲手施行违法,但其并未能采纳有用办法阻挠其他共犯的违法行为和避免危害成果的发作,整个一同违法终究得以完结,并导致邱某逝世的严重成果,整个一同违法已属既遂,不存在一同违法的间断问题。因而,段某单个的退出不能影响整个一同违法既遂的定性。并且,因为整个一同违法已属既遂,也就不存在个犯的违法间断问题,不能片面将段某的行为独立于整个一同违法之外去剖析。从因果关系方面来讲,在整个一同违法过程中,段某是一同违法的成员之一,事前参加了对整个一同违法的策划,并一同带刀前往作案现场,不能否定其与案发成果的因果关系,段某理应对其参加策划的整个一同违法及其成果担任。当然,在量刑时应考虑段某主动抛弃砍人的情节酌情从轻对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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