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8 13:38浏览量:1291
【公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
【公布日期】 19990401
【实施日期】 19990401
 《产品质量裁定查验和产品质量断定办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裁定查验和产品质量断定作业的办理,正确断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令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责任,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裁定查验和产品质量断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断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办法。
第三条 产品质量裁定查验(以下简称裁定查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或许其授权的部分查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以下简称质检安排),在查核部分授权其查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请求人的托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查验,出具裁定查验陈述的进程。
第四条 产品质量断定(以下简称质量断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指定的断定安排单位,根据请求人的托付要求,安排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剖析、断定,出具质量断定陈述的进程。
第五条 裁定查验和质量断定作业应当坚持公正、公正、科学、务实的准则。
第六条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依照本办法出具的裁定查验陈述和质量断定陈述为准。
第七条 法令、行政法规对裁定查验和质量断定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章名】 第二章 裁定查验
第八条 下列请求人有权提出裁定查验请求:
(一)司法机关;
(二)裁定安排;
(三)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或许其他行政办理部分;
(四)处理产品质量胶葛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两边当事人。
请求人能够直接向质检安排提出请求,也能够经过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向质检安排提出请求。
第九条 质检安排不受理下列裁定查验请求:
(一)请求人不契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则的;
(二)没有相应的查验根据的;
(三)受科学技能水平约束,无法实施查验的;
(四)司法机关、裁定安排现已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收效断定和决议的。
第十条 请求人请求裁定查验应当与质检安排签定裁定查验托付书,清晰裁定查验的托付事项,并供给裁定查验所需求的有关资料。
裁定查验托付书包含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托付裁定查验产品的称号、规格型号、出厂等级,出产企业称号、出产日期、出产批号;
(二)请求人的称号、地址及联系办法;
(三)托付裁定查验的根据和查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裁定查验的抽样办法;
(五)完结裁定查验的时刻要求;
(六)裁定查验的费用、交给办法及交给时刻;
(七)违约责任
(八)请求人和质检安排代表签章和时刻;
(九)其他必要的约好。
第十一条 裁定查验的质量断定根据:
(一)法令、法规规则或许国家强制性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
(二)法令、法规或许国家强制性规范未作规则的,实行争议两边当事人约好的产品规范或许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令、法规或许国家强制性规范未作规则,争议两边当事人也未作约好的,实行供给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批量产品裁定查验的,抽样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规范对抽样有规则的,按规则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规范对抽样没有规则的,按争议两边当事人约好进行;
(三)争议两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安排提出抽样计划,经请求人承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 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安排担任的,应当由请求人告诉争议两边当事人参与。争议两边当事人不参与的,应当由请求人参与或许由其供给赞同抽样、封样的书面定见。
第十四条 裁定查验的查验办法:
(一)国家强制性规范有查验办法规则的,按规则实行;
(二)国家强制性规范没有查验办法规则的,实行出产方出厂查验办法;
(三)出产方没有出厂查验办法的或许供给不出查验办法的,实行请求人寻求争议两边当事人赞同的查验办法或许请求人承认的质检安排供给的查验办法。
第十五条 质检安排应当在约好的时刻内出具裁定查验陈述。
质检安排担任对批量产品抽样的,裁定查验陈述对该批产品有用。
第十六条 质检安排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裁定查验完结后返还或许按有关约好处理。
第十七条 请求人或许争议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定查验陈述有贰言的,应当在收到裁定查验陈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裁定查验的质检安排提出,质检安排应当仔细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安排的答复仍有贰言的,能够向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指定的质检安排请求复检,其出具的裁定查验陈述为结局定论。
【章名】 第三章 质量断定
第十八条 下列请求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质量断定请求:
(一)司法机关;
(二)裁定安排;
(三)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或许其他行政办理部分;
(四)处理产品质量胶葛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两边当事人。
第十九条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不承受下列质量断定请求:
(一)请求人不契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则的;
(二)未供给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断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能水平约束,无法实施断定的;
(五)司法机关、裁定安排现已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收效断定和决议的。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担任指定质量断定安排单位承当质量断定作业。
质量断定安排单位能够是质检安排,也能够是科研安排、大专院校或许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请求人应当与质量断定安排单位签定托付书,清晰质量断定的托付事项,并供给质量断定所需求的有关资料。
质量断定托付书包含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托付质量断定产品的称号、规格型号、出厂等级,出产企业称号、出产日期、出产批号;
(二)请求人的称号、地址及联系办法;
(三)托付质量断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结质量断定的时刻要求;
(五)质量断定的费用、交给办法及交给时刻;
(六)违约责任;
(七)请求人和断定安排单位代表签章和时刻;
(八)其他必要的约好。
第二十二条 质量断定安排单位安排三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质量断定专家组,详细实施质量断定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档技能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践经历的专业技能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能够行使下列权力:
(一)要求请求人供给与质量断定有关的资料;
(二)经过请求人向争议两边当事人了解有关状况;
(三)勘测现场;
(四)宣布质量断定定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断定陈述;
(二)回答请求人提出的与质量断定陈述有关的问题;
(三)恪守安排纪律和保存隐秘;
(四)恪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逃避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担任制定质量断定实施计划,独立进行质量断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断定需求检查现场,对什物进行勘验的,请求人及争议两边当事人应当参与,活跃合作并供给相应的条件。对不予合作,拒不供给必要条件使质量断定无法进行的,停止质量断定。
第二十九条 质量断定需求做查验或许实验的,专家组应当挑选契合条件的技能安排进行,并由其出具查验或许实验陈述。
第三十条 专家组担任出具质量断定陈述。
质量断定陈述包含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请求人的称号、地址和受理质量断定的日期;
(二)质量断定的意图、要求;
(三)断定产品状况的必要描绘;
(四)现场勘验状况;
(五)质量断定查验、实验陈述;
(六)剖析阐明;
(七)质量断定定论;
(八)断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断定陈述日期。
第三十一条 质量断定安排单位应当对质量断定陈述进行检查,并对质量断定陈述担任。
第三十二条 质量断定安排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断定陈述交给请求人,并向承受请求的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存案。
第三十三条 请求人或许质量争议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断定陈述有贰言的,应当在收到质量断定陈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断定安排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章名】 第四章 监督办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加强对裁定查验和质量断定作业的办理和监督。对裁定查验和质量断定中的违法或许不妥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质检安排在其有权查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活跃承当裁定查验和质量断定安排作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回绝。
第三十六条 质检安排、质量断定安排单位因为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裁定查验陈述、质量断定陈述与现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裁定查验和质量断定作业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裁定查验和质量断定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 裁定查验和质量断定作业完结后,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担任解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国产品质量裁定查验暂行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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