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7 09:30浏览量:1782
申述离婚的诉讼统辖问题
一、民事案子确认统辖法院的一般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公民法院辖区的,各该公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在被告有常常寓居地时,则常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统辖。
二、法令关于离婚案子统辖法院的特别规则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之规则"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公民法院统辖。"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挂号成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决裂,经与女方洽谈未果,拟向法院申述离婚,则有权统辖的法院依据不同的状况。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寓居,而女方因成婚脱离B地超越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日子,则该案的统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寓居,而女方因成婚脱离B地未到达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日子,则该案的统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成婚后,两边都外出作业,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脱离B地超越一年,男方脱离A地也超越一年,而且女方在D地接连寓居已超越一年,则该案有权统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统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成婚后,两边都外出作业,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脱离B地未到达一年,则该案有权统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统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成婚后,两边都外出作业,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接连寓居未到达一年,则该案有权统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统辖权。
三、关于对离婚案子中一些特别景象的法院统辖的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条之规则:"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被告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公民法院统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景象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两边经挂号成婚,婚后男方日子在A地,女方一日忽然失踪,虽经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女方的踪迹,男方无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统辖权。
2、一方或两边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景象
⑴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两边经挂号成婚,婚后男方寓居在A地,女方因冒犯法令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拘禁在某监狱C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统辖权;
⑵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两边经挂号成婚,男方、女方因冒犯法令而双双入狱,别离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拘禁在某监狱C地,女方被拘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女方被拘禁时刻未到达一年,则本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统辖权;若女方被拘禁时刻到达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统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子的统辖法院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公民法院统辖。"
关于触及武士的离婚案子,很多人认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知道是过错的,触及武士的离婚案子,不管一方仍是两边是武士,都是由当地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详细的景象包含:
1、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武士,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武士,且女方为非文职武士,在B地作业,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武士,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武士,且女方为文职武士,在B地作业,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3、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武士,男方在A地作业,女方在B地作业,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统辖的法院是女方地点地的法院。
五、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受理,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公民院统辖。
六、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的离婚案子,国内一方住所地公民法院都有权统辖。
国外一方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公民法院申述,受诉公民法院有权统辖。
八、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公民法院申述的离婚案子,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九、国内中级公民法院裁决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地点地或婚姻订立地中级公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