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31 04:08浏览量:1549
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后需求恪守哪些规则
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后需付出相关费用
根据劳作法的这些规则,换岗者免除与原单位的劳作合同,有必要契合上述关于洽谈解约、预告解约、无条件解约的条件。
《劳作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则"劳作者违背本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所以,换岗者未按劳作法规则的条件免除与原单位的劳作合同就到其他单位作业,给原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应承补偿职责。
劳作者应补偿的丢失,根据《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办法》的第四条规则包含:
用人单位接收选用其所付出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训练费用,两边还有约好的按约好处理;
对出产、运营和作业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
劳作合同约好的其他补偿费用"
免除与原用人单位劳作合同时,最常常发作争议的是关于训练费用的问题。劳作部1995年10约10日在《关于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合同处理根据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则: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训练,员工提出免除与单位的劳作联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作者付出该项训练费用。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作者付出该项训练费用,详细付出办法是:约好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以实行的和同期限递减付出;没有约好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实行的服务期限递减建付出;两边对递减核算方法已有约好的,从其约好。假如合同期满,员工要求停止合同,自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作者付出该项训练费用。
在此,需求留意的是假如劳作合同对有关费用有特别的约好,即使是合法免除劳作合同的,也应根据合同的规则,偿付用人单位相关的费用。
承当保密责任
《劳作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依照劳作部《关于企业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的规则,用人单位与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能够约好在劳作合同停止前或该员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时间内,调整其作业岗位,改变劳作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则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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