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9 21:00浏览量:1227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往往会约好合同期限,那么,劳作合同期限是怎样的呢,实践中有哪些更多呢?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作合同期限
(一)期限类型 
《劳作法》第二十条 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时限、无固定时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是指不约好停止日期的劳作合同,依照相等自愿、洽谈共同的准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只需达到共同,无论是初度作业的,仍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能够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二)对特别集体的维护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实施细则)的告诉》(1995年3月8日京劳协发[1995]118号)第四条 劳作者接连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度签定劳作合同时,劳作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时限合同。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造征地农转工人员初度分配作业。自己要求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时限合同。上述人员初度参加作业并已签定了有固定时限劳作合同,要求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改变劳作合同期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告诉》(1997年12月8日 京组通[1997]78号)西藏内调员工签定劳作合同问题 有关接收单位对西藏内调员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则签定劳作合同。对已作业十年(合十年)以上的员工,自己请求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接收单位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三)农人工的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经同意招用农人工,其劳作合同期限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确认。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作业的农人工,实施定时轮换准则。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越八年。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农人合同制工人续订劳作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27日 劳办发[1995]81号)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同意招用农人工,其劳作合同期限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确认。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作业的农人工,实施定时轮换准则,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越八年。其意图,是为了维护住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作业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防止或削减职业病的发作。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作业的农人工轮换工外,对其他农人合同制工人续订劳作合同问题,应当遵循〈劳作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即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两边同意续延劳作合同。农人合同制工人自己提出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四)不得将法定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作为停止劳作合同的条件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不得将法定免除条件约好为停止条件,以躲避免除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当支交给劳作者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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