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2 19:43浏览量:409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1月26日(57)法研字第2号来文请示: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当事人不上诉、不请求复核,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发现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定在确认现实上有过错,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反对,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咱们以为,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许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子,假如人民检察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或许死缓的判定在确认现实上或许在适用法律上确有过错,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十六 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反对。 此复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57)法研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公主岭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依监督程序提起一件反对案子,在受理程序上发作很大争辩。工作是这样:有一个县人民法院曾对一名刑事被告人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宣判后由于被告人没有上诉,乃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十一条的规则,报请省高级法院核准,在履行期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主岭区域分院发现原判定有过错,乃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十六 条的规则,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个案子应由那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就发作下列分岐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该案虽然是经基层人民法院判定的,但由于是死刑案子,依照法律规则,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定,假如不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不能发作法律效力的。因而这个判定,实质上是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检察机关假如对本案提起反对,便是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定或裁决的反对,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并且依照法律规则: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和裁决,才有权提出反对,那么对本案的反对,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干提起,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另一种定见以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仅仅核准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定能够履行,而发作法律效力的还应当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定。因而这案子仍归于第一审判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主岭区域分院有权提出反对,而公主岭区域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则受理。可是,在审理前应该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吊销核准原判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判定或裁决。   195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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