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1 08:17浏览量:83

案情:
遗产一切人邵子谦、颜世稳于1934年左右成婚,1937年10月生育邵中宇,1939年9月生育邵中直,1945年3月生育邵中源。邵子谦之父邵南轩于1938年逝世,1940年邵子谦兄弟分居,邵子谦分得房子两处(一处已于1954年卖与付宇文),所存即现在被告谭惠君、邵中鲁寓居之古蔺镇胜蔺街236号房子。邵子谦之妻颜世稳于1946年逝世。1948年邵子谦与谭惠君成婚,1949年7月生育邵中鲁,1952年8月生育邵中英(女)。1952年邵子谦服刑,1961年回家,1992年向房管部分申办房子产权证。房子产权证载明该房子面积为混合结构20.48平方米,木瓦结构为107.64平方米,合计128.12平方米。1995年邵子谦逝世,2002年5月谭惠君将该房子产权证上的邵子谦的姓名变更为谭惠君,原告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与被告谭惠君、邵中鲁协议切割该房产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不合:
本案中,邵子谦解放前所获得的房子现在应确认为婚前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两边诉争之房是按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子处理仍是按祖遗产业切割?有三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两边诉争的房子应归于邵子谦、颜世稳的一起产业,做为遗产切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矩处理。邵子谦1948年与谭惠君成婚时,邵子谦现已获得了该产业权,该产业依法应当属邵子谦的婚前产业,不是邵子谦与谭惠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因而在进行遗产切割时,谭惠君不能先分一半后再参加承继,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矩,由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鲁、邵中英一起承继。
第二种观念以为:两边诉争的房子应归于邵子谦、颜世稳的一起产业。颜世稳身后,做为遗产切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后再进行遗产分配,邵子谦按法令规矩所获得产业(承继所得)在与谭惠君成婚后,应视为是邵子谦与谭惠君的一起产业。邵子谦逝世后,在进行遗产切割时,应当先将谭惠君的一半分出,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矩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第三种观念以为:两边诉争的房子在土改前属祖业产业,在土改时房子已确权,不该再按祖遗产业切割。因而,按照其时的土地改革方针,两边诉争的房子应是其时家庭全体成员邵子谦、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英、邵中鲁所共有。邵子谦逝世后,在进行遗产切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与谭惠君一起一切的房子分出一半归谭惠君(因属夫妻一起产业),即邵子谦实践只占有房子的七分之一,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矩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分析:
1.法令一般不溯及既往。本案触及一个法令溯及力的问题。法令溯及力,也称法令溯及以往的效能,是指法令对其收效曾经的事情和行为是否适用。假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令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猜测性,人们依据法令从事必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当职责。假如法令溯及既往,就是以今日的规矩要求昨日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或人承当自己从未希望过的责任。败诉者将不是由于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责任,而是由于他违反了一个过后才发明出来的新责任而遭到赏罚,这是不公正的。可是,法令不溯既往并非肯定。现在各国选用的常规是“从旧兼从轻”准则,即新法准则上不溯既往,可是新法不以为违法或许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本案中,邵子谦与谭惠君是在解放前成婚,1995年邵子谦逝世时,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解说(一)》,还未修正和发布实施。假如用之后的法令规矩和司法解说来确认邵子谦婚前所获得的房财性质,不免有失法令的严肃性,对谭惠君也显失公正。此案适用现行《婚姻法》实施前的相关法令规矩和司法解说更客观,更切合实践。
2、土地改革是一场土地革命。公民个人一切的房子经土改从头确权后,一切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受法令保护。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苦干问题的定见》中规矩:“有关于土改留传的房子确权胶葛,一般都以土改时所确认的产权为准”。因而,不论是对土改时分进或分出的房子,仍是对“不进不出”的房子,假如对一切权归属发作胶葛,法院在处理时,准则上都应以土改时颁布的土地房子产权证上的挂号为准。颜世稳身后,虽产生了承继,但土改时对房子产权已从头进行了确权。也就是说本案当事人两边争论的房子原虽为祖遗产,但土改时实践上已别离确认了产权一切人。两边诉争的房子应是其时家庭全体成员邵子谦、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英、邵中鲁所一起共有。当然,邵子谦与谭惠君一切的产业跟着时刻的推移,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在邵子谦身后,应适用现行《婚姻法》实施前的相关法令规矩和司法解说来处理本案更客观,更切合实践。即邵子谦身后,对邵子谦与谭惠君的一起产业,做为遗产切割时应当先将谭惠君的一半分出,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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