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3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6 07:44浏览量:504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十九条规则,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两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集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员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两边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一年以上的在外;
四、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爸爸妈妈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奉养女方爸爸妈妈,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两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两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九、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判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十一、一方接连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持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打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拟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别的,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持续享用本法令规则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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