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9 01:28浏览量:9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国务院拟定的《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员工),均有按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建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组织所需事务经费由本级财务承当。
第四条 安全出产监督办理、卫生、财务、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作业。
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工伤保险的方针、规范,应当寻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定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出产责任制,防备工伤事故发作,防止和削减职业病损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作率在统筹区域同职业中归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赏。奖赏方法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省财务部门拟定。[2]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设区的市统筹。实施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赞同,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县(市)统筹。
构成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确认职业基准费率规范和费率起浮方法。
职业基准费率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确认;费率起浮方法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务、地税、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则拟定。用人单位的详细缴费率由统筹区域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工伤保险办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出产办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状况提出定见,报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后履行。
经营范围属跨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认所适用的职业费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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