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7 01:52浏览量:382
抚育费是由不抚育小孩的一方付出,抚育费在两边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后,法院考虑一方的经济条件作出判定。付出抚育费的一方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另一方有必要帮忙他方行使探视权。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未我们介绍怎样处理离婚后子女抚育费问题。
1.离婚后子女抚育费问题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育费给付到子女十八周岁或是能够独立日子停止。
要给子女多少抚育费,怎样核算呢?
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则,分两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
2.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3. 子女户口问题
经法院判定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育而对方不肯出具户口簿,经派出所调停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请求,凭法院已收效的判定书或调停书,到当地派出所处理分户或搬迁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搬迁状况,并及时告诉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处理相关户口刊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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