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2 06:21浏览量:2643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联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则的准则,重婚行为损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有必要予以刑事处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成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性有夫,并且这种夫妻联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爱人的人;假如夫妻联系现已免除,或许因爱人一方逝世夫妻联系天然消失,即不再是有爱人的人。所谓又与别人成婚,包含骗得合法手续挂号成婚的和虽未经婚姻挂号手续但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的现实婚姻。所谓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是指自己虽无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的(包含挂号成婚或许现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损坏别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曾经,我国对现实婚采纳的是约束供认主义,即有条件地供认现实婚的法令效力,所以只要现实婚具有法令效力时,才干建立现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规则:榜首,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曾经,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成婚挂号方法》实施今后,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的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第三,自国务院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现在国务院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现已发布实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以时刻为边界对现实婚的法令效力采纳了约束供认主义。因此,《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一切的现实婚都将被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现实婚只要被供认有法令效力时,才被确以为一种婚姻联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联系的重合,然后构成重婚罪。若现实婚不具有法令效力而被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联系”不光得不到法令的供认,反而会遭到法令的制裁,因此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重婚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我国不再供认现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收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十八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可是,我国刑法追查体系依然供认“现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中规则:“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展“重婚罪”的适用至“现实婚姻”似无不当。
依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又挂号成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令婚的重婚。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有重婚者诈骗婚姻挂号机关而收取成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挂号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做弊收取成婚证的。
2.与原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没有挂号确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而重婚,此即为先法令婚后现实婚型。
3.没有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已挂号成婚或以夫妻联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爱人的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建立婚姻联系;二是没有爱人的人,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
(四)片面要件
重婚罪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自己有爱人而成心与别人成婚。假如没有爱人一方的确不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的,无爱人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爱人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