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断供有什么严重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16:56浏览量:1996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90后市民阿强(化名)因不按约好向银行偿还购房按揭借款,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免除合同及补偿丢失和付出违约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定,判令免除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被告还须向原告付出违约金及律师费。
回忆:
开发商被银行扣确保金
2015年3月24日,原告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阿强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阿强购买原告坐落东升某小区5幢901房,合同购房总价470976元,其间首期150976元,银行按揭320000元。两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三条第4项约好“买受人未能实行其向银行应尽的职责而导致出卖人被银行要求承当确保职责的,出卖人有权免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楼价的15%向出卖人付出违约金”。
随后阿强向中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以下简称东升某银行)处理了按揭借款,借款金额32万元期限30年。原告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对阿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完成债务的费用供给担保。
东升某银行向阿强发放借款后,因阿强到2016年5月25日接连拖欠供款5期,累计拖欠7期,故东升某银行要求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当确保职责,于2016年5月25日从原告确保金账户中扣划了被告所欠借款本息324761.82元。同日,东升某银行向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的阐明》,声明依合同将悉数债务及抵押权转让予原告。
随后,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中山市商品房生意合同》已免除,还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70646.4元及补偿律师费24500元。
法院:支撑原告诉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为,被告阿强因不按约好向银行偿还购房按揭借款,导致原告作为担保人按合同约好承当担保职责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现原告恳求依照与被告签定的合同约好,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并由被告承当违约金、付出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撑。近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定:承认原告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强签定的《中山市商品房生意合同》已免除,被告阿强在判定收效后五天内帮忙原告处理刊出上述合同中商品房的出售存案挂号;被告于本判定收效之日向原告付出违约金70646.4元;被告于本判定收效之日向原告付出律师费24500元。
法官说法
不及时交纳房款属合同违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瞿兵表明:商品房按揭生意是一个包括生意、假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触及购房人、开发商、银行等主体的利益。根据《合同法》,阿强未依照合同及时交纳房款现已归于合同违约方,开发商有官僚求其持续实行合同,但阿强因为无钱续供引发违约,开发商有权免除合同,并向阿强追讨丢失。因而,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力所能及,防止因经济实力缺乏而断供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而遭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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