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30 07:28浏览量:2132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准则,爸爸妈妈离婚后,子女随哪方日子,一般是以“有利于子女健康生长”为准则来决议。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具体状况判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子女抚育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具体状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育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纪分两种状况来决议:
榜首,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育。榜首条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假如母亲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可予允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育的问题。首要应由爸爸妈妈两边洽谈确认,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两边的状况判定。假如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关于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5)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假如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爸爸妈妈两边关于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作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允许。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求、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确认。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子女随一方日子并由抚育方担负子女悉数抚育费。但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才能显着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生长的,不予允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中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中止给付抚育费。关于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许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成年子女,爸爸妈妈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上述“抚育费”,包含子女日子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许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关于抚育权的改变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刻内,一方或两边的状况或抚育才能发作较大改变,均可提出改变子女抚育权的要求。改变子女抚育权一般先由两边洽谈确认,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改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1)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