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再婚赡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00:23浏览量:990

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不因爸爸妈妈的婚姻联系改动而停止。有关子女对爸爸妈妈再婚奉养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首要,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是法律规则的责任。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则:“子女应当尊重爸爸妈妈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爸爸妈妈再婚以及婚后的日子。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不因爸爸妈妈的婚姻联系改动而停止。
其次,非婚生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问题。婚姻法第25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依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准则,非婚生子女关于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也不该由于爸爸妈妈的婚姻联系改动而停止。
再次,养子女对养爸爸妈妈的奉养问题。收养法第23条规则:“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由此能够推定,在收养联系存续期间,养子女对养爸爸妈妈也是负有奉养责任的,而且这种责任不随养爸爸妈妈的婚姻联系改动而停止。
综上所述,不管子女与爸爸妈妈之间是婚生、非婚生或是收养而构成的亲属联系,都应当适用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爸爸妈妈奉养的一般规则。即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不因爸爸妈妈婚姻联系改动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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