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应该如何处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4 18:25浏览量:1934
【案情】
“半亩园”中式餐厅1971年创始于台北,之后发展到美国、我国等地。原告半亩园快餐公司是“半亩园”餐厅在北京的运营者,其于2004年取得了餐饮服务类上 “半畝園”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半亩田餐饮公司成立于2002年,其在多家运营店肆的招牌和菜单上杰出运用了“半亩田”标识。
法院经审理以为:半亩田餐饮公司在运营场所的牌子上杰出运用“半亩田”文字,从该文字的意义读音和外形看均与“半畝園”商标近似,原被告的服务类别也相同,故构成了商标侵权,据此判定被告中止在其运营饭馆的牌子上杰出运用“半亩田”文字的涉案行为,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有两项。
一个是被告杰出运用其企业字号“半亩田”,构成商标侵权。
另一个是被告将“半亩田”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一个行为能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后一个行为触及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力抵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本案一个难点。从成果看被告注册企业名称中包含“半亩田”字号,会使得顾客可能对被告的服务来历发生混杂。可是本案一个特别的状况是,原告申述时,被告企业名称现已注册超越了5年,法院考虑到商标争议中,对侵略在先权力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刻有5年的约束,而商标与企业名称抵触与上述商标法对在先权力恳求维护性质相同,故依据法律规定的精力,关于企业名称注册超越5年提出的对在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未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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