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3 08:58浏览量:1532
【医疗事端依据的效能】吉林省医疗事端处理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含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个别开业医和对当地敞开的驻军医疗单位。
第三条《方法》中所称的医疗事端,是指在医治护理作业中,因医务人员医治护理过错,直接形成病员逝世、残废、安排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以下简称不良后果)的事端。
《方法》中所称的或许是医疗事端的事情(以下简称事情),系指有或许是医疗事端,但因未经技能判定而暂无法确以为医疗事端的事情。
第四条医疗事端的行为人有必要是通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核或承认并获得相应资历的各级各类卫生技能人员。
医疗事端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事务技能水平所限,致使医治护理作业呈现不良后果。
第五条在医治护理作业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端:
一、虽有医治护理过错,但未形成不良后果,或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联系的;
二、按技能规程要求进行一般或特别的查看医治时,因为病况或病员体质特别而发作难以预料和防备的意外状况,形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作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族不合作诊治为首要原因而形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故意伤害行为所形成的的事端或事情。
第二章医疗事端的分类
第六条依据医疗事端的性质,医疗事端分为责任事端和技能事端。
第七条责任事端是指医务人员因违背准则、医治护理惯例等渎职行为所形成的的事端,首要包含:
一、医务人员对急、危、重患者片面强调手续、准则,托故延迟、推诿,致使贻误抢救机遇,形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务人员擅离职守,作业渎职,违背准则和技能操作规程,形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务人员在诊治中遇到杂乱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仔细履行上级医生医嘱,私行盲目处理形成不良后果和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不及时处理,形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与手术人员术前不仔细预备,术中不按技能操作规程进行、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或损害重要器官,留传异物在体内,术后不严厉履行惯例,形成不良后果的;
五、护理人员不严厉履行查对准则,不按规则交接班,不遵医嘱,违背操作规程,配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护理不妥发作严峻褥疮、烫(烧)伤等,形成不良后果的;
六、助产人员不仔细进行产前查看和查询产程,违背接产准则或技能操作规程,形成不良后果的;
七、药械供给人员不认直履行消毒、阻隔准则和无菌操作规程,供给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无菌要求,形成严峻感染引起不良后果的;
八、医技人员在查看医治中,丢掉标本,错报、迟报成果,拍错片,配错血,污染血液,医治过量等形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物,贴错标签,写错剂量和用法,发现处方有显着过错不予校对而照方发药形成不良后果和制剂质量不符合规则规范,不经严厉查验就投入临床运用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医务人员乱用麻醉药品,违背操作规程错选麻醉药品、剂量和方法形成不良后果和麻醉过程中,不仔细查询患者的病况改变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医务人员不坚持医疗准则,不见患者乱开药、开错药,或乱用毒、剧、限药品,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中医人员不明白西医常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形成不良后果和西医人员不明白中医常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形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技能事端是指医务人员的技能过错,即在医疗、护理作业中因经验不足和技能水平所限而形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责任与技能两种原因兼有的医疗事端,应依据其首要原因确认事端性质。
第三章医疗事端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各医疗单位要树立医疗事端挂号报造准则。凡发作医疗事端或事情,应依照《方法》第七、九条规则的陈述程序,及时向上级担任人或卫生行政部门陈述。
第十一条如发作下列状况之一,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陈述的一起,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陈述:
一、一级医疗事端。
二、相当于一级医疗事端的严重事情。
三、医疗事端或事情触及两名以上患者。
第十二条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发作医疗事端或事情,由本单位安排人员进行查询处理。
城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和个别开业医发作医疗事端和事情,由地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查询处理。
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发作医疗事端,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由主管部门担任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定见,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担任详细处理。
病员及其家族能够向发作事情的医疗单位或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办要求。
第十三条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均应建立医疗事端处理小组,担任对医疗事端和事情的查询,听取病员或家族定见,经团体评论提出处理定见。
第十四条凡发作一级医疗事端或事情,临床确诊不能清晰逝世原因或有争议的,有必要进行尸检。尸检须在医疗单位填写尸检协议书,并经患者家族签署定见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病理解剖技能人员实施,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与。
因医疗单位或病员家族回绝进行尸检,或许延迟尸检时刻超越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逝世四十八小时后提出查办要求而影响对死因断定的,由回绝或延迟一方担任。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的查办作业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完毕,并提出处理定见,以书面形式陈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答复病员或家族。如病员及其家族或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单位的处理定见无争议,经两边在处理决议书上签字后,处理定见收效。如对处理定见有争议,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病员及其家族或当事医务人员对判定结论和处理定见不服的,可依照《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程序请求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疗事端处理完结,应在答复病员、家族及其当事医务人员的一起,将判定结论和处理定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地、州)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存案。
第四章医疗事端的判定
第十七条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建立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判定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端技能判定作业。
判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判定委员会,详细担任本学科的医疗事端技能判定作业。
第十八条判定委员会的责任是: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端或事情的技能判定;
二、收集、把握医疗事端或事情的有关资料、依据;
三、对医疗事端或事情作出技能判定。
判定委员会不担任医疗事端的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事端的技能判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判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能够招集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判定。
在判定过程中,如对判定结论有严重定见不合,应在深入查询、核实后,再安排判定表决。
判定委员会安排判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判定委员会有必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与,并以到会者的大都定见为判定结论。
判定委员会受理技能判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毕。
第二十条判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判定委员会人选的发生和批阅程序,依照《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处理。
判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判定委员会和专业判定委员的判定作业。
第二十一条判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自行逃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官僚求其逃避:
一、是本医疗事端或事情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端或事情有利害联系的;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端或事情的证人、判定人或许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四、与本医疗事端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判定的。
各级判定委员会成员的逃避由判定委员会主任决议。判定委员会主任的逃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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