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清算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06:22浏览量:35

一、清算发动的事由及法令文件
(一)公司自愿闭幕应根据以下事由或原因:
1、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2、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闭幕;
3、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其间第三种状况因其债款悉数由公司兼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建立公司继承,故不必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而,只在因前两种状况闭幕时,才应当依法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程序的发动条件:
1、公司安排举行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公司清算的方案;
2、股东会作出赞同清算的书面抉择。
(三)公司应做的几项作业及供给的相应文件:
1、证明公司主体有关的文件:
(1)《公司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国有资产产权证书》;
(5)银行开户登记证。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如股东为法人应供给《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如股东系自然人,应供给居民身份证;
4、公司开业和最近一个年度企业工商年检申报文件;
5、公司股东会议经过公司清算的抉择;
6、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
7、上级主管机关赞同公司清算的同意文件;
8、书面通知工商局、税务部分、劳动部分和开户银行的函;
9、向工商局供给《清算存案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四)附:相关法令依据
1、《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清算或许改变公司方法作出抉择。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法的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榜首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闭幕:
(一)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闭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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