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再婚的结婚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6 12:36浏览量:2254

问:一方再婚的成婚手续?
答:
成婚到民政部分,现在一般都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窗口
年纪: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①请求:取男女两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暂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团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定书
②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分的婚姻挂号工作大厅,两边亲身参与递送上述手续
③检查:检查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相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④挂号:问两边是否自愿,交纳挂号费9元,两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挂号人员编号、挂号打印成婚证,填写<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
⑤发证:处理挂号手续后,相关挂号手续存档,当场发给两边成婚证书,正式宣告订立夫妻关系,法令对两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供认
带上离婚证
《关于离婚当事人请求再婚挂号的补充规则》
1998年12月18日,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挂号处理法规,标准行政法令行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赞同,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请求再婚挂号的补充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则是对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处理条例》、《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行政法规的完善,为使部分发布的有关婚姻挂号处理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共同,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发布的《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出国人员婚姻挂号处理方法》、《我国与毗邦邻边民婚姻挂号处理试行方法》等规则作相同的补充规则,请各地在处理婚姻挂号时一起严格执行。
关于离婚当事人请求再婚挂号的补充规则
一、离婚的我国公民在国内请求再婚,假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令经过司法程序免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定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被裁决供认的,视为有用;被驳回的,视为无法令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但须经其寓居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组织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请求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令经过司法程序免除的,须一起供给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爱人的国籍证明。其原爱人是我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定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被裁决供认的,视为有用;被驳回的,视为无法令效力。
其原爱人是外国公民,或许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组织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定书的当事人请求再婚,须供给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定书发作法令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则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组织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处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时间或已在国外获得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状况特别者应先报国内批阅。
五、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将成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裁决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定书发作法令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成婚挂号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定民事司法帮忙公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运用,按公约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请求成婚当事人供给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抹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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