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1 20:27浏览量:2893

无效婚姻准则是婚姻家庭准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曾经,我国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则仍是空白,到了2001 年4 月 28 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准则,其间增设了可吊销婚姻准则,弥补了法令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令准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准则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可是任何事情都要阅历一个不断开展完善的进程,无效婚姻准则也是如此。在了解无效婚姻的准则概略的根底上,比较外国的立法例,定位于我国婚姻法范畴,立足于现行法令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作出个人的一些剖析与见地。期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准则可以有所协助。
一 、无效婚姻准则的前史沿革
无效婚姻准则自古代以来就有了,开展到今日,阅历了从单一的肯定无效婚姻准则到无效婚姻准则,无效婚姻准则又包含了肯定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尽管说现在有些国家还保存单一的无效婚姻准则,可是,绝大多数国家仍是选用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并存的准则。应该说无效婚姻准则是一种前进。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根底的,以共同生活为意图的合法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的建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联系因契合法定的建立要件而被法令以为婚姻联系发生或存在。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肯定无效,即某些现已缔结的婚姻由于违背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令效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则有无效婚姻准则。所谓可吊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联系契合法定可吊销条件时,是否吊销,取决于有吊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情绪 。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准则应该包含肯定无效婚姻准则和可吊销婚姻准则,肯定无效婚姻准则与可吊销婚姻准则应该是一个并排的联系,这两个准则相互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准则的内容愈加丰厚与完好。
(二)无效婚姻准则的前史开展状况
无效婚姻准则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则,但依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实的无效婚姻准则是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缔结的契约,制止悉数离婚。但面临很多苦楚的婚姻和急于脱节婚姻捆绑的要求,教会终究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多相应地规则了此准则。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尔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这种准则。可是,有些国家只建立无效婚姻准则,不再设可吊销婚姻准则,而是将短缺成婚建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一致称为无效婚姻,没有肯定或许相对的说法。美国也是选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准则,《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本来的无效婚姻准则悉数改为可吊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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