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法律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0 21:54浏览量:535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2)有清晰的被告;
(3)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
(4)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则,要提示我们留意以下四个问题:
(1)谁是原告,有谁来建议权力,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当交通事端形成了人身损伤,要求补偿的应由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如发作死亡事端,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含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交通事端形成物损的,要求补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告谁,谁是被告。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作客伤事端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示中补偿的项目要详细、确认,一起也要契合我国的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需求持续医治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存诉权,而不应对没有发作、也不确认的费用提申述讼要求补偿。切忌漫天要价,不契合我国法令、法规规则的诉讼请示,这样不只得不到支撑,一起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依据有关的法令规则,当事人既能够向交通事端发作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如交通事端、客伤事端发作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能够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样既能够削减诉讼本钱,也可防止路程的劳累。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的第1条规则,当事人应交通路途事端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职责无法确定的决议,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请求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定决议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端不归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形成的定论。
(3)在公安机关调停时,两边经调停已达成的调停协议,调停书收效后另一方不实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造的调停书。
(4)经公安机关调停,两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造的调停完结书。
3. 对自己建议的补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依据:
(1)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判定陈述》;在公安机关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时未作伤残判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判定。依据伤残判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补偿残疾者日子补助费。
(2)因交通事端形成残疾的,需求制造补偿功用的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依照遍及用具来核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养分费的判定,简称“三费”判定。在公安机关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时未作“三费”判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判定,依据判定的陈述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养分费。
(4)医疗费的凭证,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端伤口医治所有必要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端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证,包含其亲属参与处理交通事端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证及误工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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