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否直接起诉债务人遗产继承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2 21:42浏览量:889
债款人逝世,承继人应在债款人遗产范围内归还债款。那么,债款人可否直接申述债款人遗产承继人呢?下面的事例将为您解开心中的疑问:
【案情】
2011年4月5日,刘强因生意周转需求向老友刘小华告贷80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好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核算。2013年3月1日,刘强因车祸逝世,留有遗产车辆、房子等若干。刘小华遂向刘强的妻子谢燕建议该笔告贷,谢燕以告贷主体并非自己为由回绝还款。
【不合】
本案中,债款人刘小华有无权力直接以债款人刘强遗产承继人谢燕为被告提申述讼?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现在刘小华还不能申述谢燕,需求待2013年4月5日还款期限已到,刘强的承继人仍没有还款,那么刘小华则才能以谢燕为被告提申述讼。
第二种定见以为,就算还款期限已到,刘小华也不能以谢燕为被告建议还款,因为借单是刘强出具的,依据相对性准则,主体已变,故刘小华不能直接申述谢燕还款。
第三种定见以为,刘小华能够直接申述谢燕,因为刘强现已逝世,其未到期的债款应当视为到期,何况谢燕的承继与刘小华的债款建议存在直接的凶猛联系。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刘小华现在就能够直接以谢燕为被告提申述讼,要求谢燕归还刘强所欠之债款。司法实践中,债款人逝世,债款未到期,债款人直接申述承继人归还债款的状况时有呈现,对这种状况怎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定见纷歧,笔者从维护债款人的态度动身,及两边之间的凶猛联系进行剖析:
首要,在法令适用方面,尽管刘强逝世时所欠债款没有到期,但刘强作为债款人现已逝世,要求刘强实行欠条上的债款已不或许。换言之,作为一方当事人刘强的逝世形成该借单名存实亡,那么在法令适用上就不能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已不能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准则。一起,在本案中,从维护债款人利益及减轻当事人诉累动身,假如仍按借单所载时刻实行,那么遗产怎么处理?先承继则会导致债款人债款完成愈加困难,危害债款人的利益;先提存则会导致添加额定的费用。本案中,刘强逝世后,谢燕以告贷主体并非自己为由回绝还款,此刻债款人刘小华仍不能建议权力则会利益受损。
其次,刘小华与谢燕之间就承继与归还债款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联系,决议了刘小华能以谢燕为适格被告进行申述。依照《承继法》的相关规定,债款人逝世时,承继开端,遗产天然就归属于承继人,而遗产是债款人,即被承继人悉数产业上的权力、责任。因为债款人的债款未得到清偿,在这些遗产上,债款人的债款及承继人的遗产承继均要从这些资产中完成。那么自债款人逝世开端,债款人刘小华与债款人的承继人谢燕之间就存在着法令上的直接利害联系。已然两边存在法令上的直接利害联系,那么债款人就有权直接申述遗产承继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谢燕是适格的被告,即便该债款未到期,债款人刘小华仍能够申述刘强遗产承继人谢燕,要求还款。可是还款数额应当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偿付债款。
(作者:王长平 姜祖伟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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