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8 13:17浏览量:733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的刑事案子(主要指公诉案子),大致通过立案、侦办、申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履行程序,这是一般程序。此外,关于判处死刑的案子,还要通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关于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当发现确有错误时,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共同的审判目标和核准权的专特色等特征既差异于一般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别程序。详细而言具有以下特色:
1.审理目标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子,包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和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只需死刑案子才需求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子无需通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目标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一般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子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子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今后,判定就发作法令效力。而死刑案子除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只需通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定才发作法令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破例。
3.所在的诉讼阶段特别。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定作出之后,发作法令效力并交给履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刻是在申述之后,二审判定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特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子任何等级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子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子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发动上具有主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发动都遵从不告不睬准则:只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许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干发动第一审程序;只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许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干发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动既不需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许抗诉,也不需求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需二审法院审理结束或许一审后通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主动将案子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法特别。依照法令有关规则,报请复核应当依照法院的安排体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能够越级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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