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2 04:01浏览量:1598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剖析
依据新刑法第335条的规则,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 即医务人员。依照传统观念,医务人员即卫生技能人员,是指通过医药院校教育,或经各级卫生机构培育练习后从事医疗实践作业的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事务性质分为四类:其一,医疗防疫人员。包含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当地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医疗防疫作业人员。医疗防疫人员的技能职务为:主任医生、副主任医生、主治(主管)医生、医生(住院医生)、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其二,药剂人员。包含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作业的各级作业人员。药剂人员的技能职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其三,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技能职务有: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理、护理员。其四,其他技能人员,包含从事查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养分、生物制品出产等各项医疗技能作业的人员。其技能职务有: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不只公立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上述各类卫生技能人员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具有合法执业执照开业的个别医务人员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医务人员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这一点不管在医学界仍是法学界均无贰言。争议的焦点在于,医疗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因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就诊人逝世或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医学界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中明确指出“因治疗护理作业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含从事医疗办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对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能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不持贰言。而法学界则存在着天壤之别的观念。有的学者以为,应把在医疗单位从事作业的人员统称为医务人员,他们都能够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因为在这个统一体中,各种人员虽然分工不同,但他们的方针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防病治病,治病救人,保证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形式上看,治疗护理作业是由治疗护理人员进行的,但实际上,它离不开各个科室、各种人员的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任何一个科室或人员不尽责任,都会影响到整个治疗作业的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医疗单位作业的各种人员所从事的都是治疗护理作业,他们都是医务人员,都能够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注:拜见侯国云著:《过失违法论》,公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3页。)有的学者以为,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务人员的规模仅限于前述卫生技能人员。其他党政、财会、后勤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若干问题的阐明》把从事医疗办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包含于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之中,这种扩张解说有轻纵这等人之嫌。因为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惩治力度,是充沛考虑到这种违法的特别性的。党政干部或后勤人员,因严峻不负责任,形成患者逝世或严峻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行为人如系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则可构成玩忽职守罪,如系一般主体,可构成过失违法的主体。(注:拜见梁华仁著:《论医疗事故罪》,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令出版社1997年版,第67—68页。)有的学者以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除前述卫生技能人员外,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证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而有必要施行某种行为的特定责任,因为不实行或不仔细实行这种责任,致使形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峻受损或逝世的人员,也能够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这种观念实际上为党政、财会、后勤等作业人员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设置了限定性条件。即看该作业人员是否负有为保证公民生命和健康权力而有必要施行某种行为的特定责任。如有此种特定责任,不实行或不仔细实行该责任,致使形成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应以医疗事故罪追查刑事责任。(注:拜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公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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