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移送管辖相关的法律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1 07:20浏览量:1901
移转统辖,也叫统辖权搬运,是指具有从属联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能够依法将案子的统辖权由本来有统辖权的法院搬运到本来没有统辖权的法院。统辖权搬运准则是为了处理有统辖权的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或许不宜行使统辖权的问题,其实质是一种将案子提上来、放下去统辖的准则,不受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的约束。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
与移交统辖相关的法律常识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确有必要将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同意。
(2)下级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关于应由上级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其间,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同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修正的内容,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是上级法院“能够把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旧的规则或许导致有的上级法院为了使案子的一审、二审都处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将本应当由本院统辖的一些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法院审理,严峻影响到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对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级别统辖准则也带来冲击;但将上级法院统辖的部分案子(如因破产案子衍生的劳作争议案子)交下级法院审理又确有实际的必要。因而,新民事诉讼法保留了上级法院将案子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准则,将下交统辖权的条件约束在“确有必要”,并经过“报请其上级法院同意”来完成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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