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1 00:24浏览量:2238
竞业制止是避免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企业)之利益发生冲击,为了保护原公司(企业)利益而设制的一项法令制度,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等法令、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正确对竞业制止进行科学分类,有助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
竞业制止分类
一、依据主体规模的不同,竞业制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制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制止。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竞业的主体是整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制止。
《公司法》第59条规则:董事、监事、司理应当恪守公司章程,忠诚实行职务,保护公司利益,不得使用在公司的位置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公司法》第61 条规则:董事、司理不得自营或许别人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工农业或许从事危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劳动法》第99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此外,《劳动法》规则了合同后职责:即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好把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停止或免除劳动合同后必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越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运营同类产品或事务。公司法中的竞业主体是董事、司理,劳动法中的竞业主体是未免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把握原公司(企业)(下称原企业)特有商业秘密的人,竞业主体表现出特定性,以上是对特定主体的竞业制止的规则。
二、依据是否在职,竞业制止分为任职期的竞业制止与离任的竞业制止。
任职期的竞业制止是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或从事危害原企业利益的活动。任职期的竞业制止又分为同业竞赛之制止与兼业制止。
同业竞赛之制止:即董事、司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别人运营本企业运营规模内的事务;
兼业制止,即董事、司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同类企业的无限职责股东、司理、董事或同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离任竞业制止,即董事、司理、雇员在离任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使用自己在为前一企业作业期间把握的常识、信息、经历、技能为自己或后一企业服务。
三、依据是否以补偿为条件,竞业制止分为补偿性的竞业制止与非补偿性的竞业制止。
劳动法规则: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好把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停止或免除劳动合同后必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越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运营同类产品或事务。
作这种约好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必定经济补偿,不然该约好无效。而公司法规则董事、监事、司理以及合伙企业法规则的合伙人不得从事竞业活动是不以补偿为条件的,其归类于非补偿性的竞业制止。
补偿金的付出分为二种方法,一是停止或免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给予补偿;二是两边约好在任职期内薪酬中含有补偿金。不然应当视为竞业制止的自行停止,劳动者不再承当竞业制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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