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经典案例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7 09:03浏览量:79

离婚子女抚育费胶葛经典事例解析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4年出世。
原审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647年出世。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沈某,女,1958年出世。
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世。
一、根本案情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挂号成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间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世。
2003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别人(刘某)的电话争持中听得小赵不是自己亲生女儿。当即赵某诘问原由,沈某只哭未语。
同月24日晚12时许,赵某回家遇见沈某与刘某一起裸体在床。其时,赵某就用大女儿平常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张相片。刘某穿衣仓惶逃走。经一再诘问,沈某泣诉实情:1985年,只要三个女儿的刘某威逼沈某与其发作性联系。今后刘某软硬兼施地要求她为其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屡次发作性联系。1986年12月,沈某怀孕。1987年9月生下女儿即小赵。1988年头,刘某得知是女婴,很不快乐,扬言处理掉(弄死),那时沈某惧怕极了且不狠心失掉女儿。所以,一向隐秘实情,遂与赵某一起抚育小赵。后刘某常常看望小赵,沈某通知赵某,刘某是小赵的“干爹”。2003年6月22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中争持,是由于有关“抚育费、小赵读书”的问题。
2004年1月4日,经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判定,赵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联系。
2004年2月18日,赵某与沈某协议离婚。
2004年3月,赵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承认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联系,要求刘某和沈某一起给付赵某抚育小赵的各种“抚育费”。
一审判定状况
一审庭审中,赵某、沈某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父女亲子判定,小赵也自愿自动要求亲子判定,但刘某回绝。
一审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324号判定以为:进行亲子判定必需刘某自己的基因样本,而刘某拒不供给,其自述忧虑家人误解和惧怕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不正当,由于假如刘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联系,亲子判定“成果”对刘某并无晦气,对其声誉并无影响,反而可证实刘某的洁白。但是,刘某坚持不肯作判定,反证其与小赵存在父女联系的可能性极大。基于此,结合本案现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75条“有依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建议该依据的内容晦气于依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建立”之规则,以及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选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判定问题的批复》关于首要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则,法院足可推定第三人小赵与沈某、刘某之间存在亲生父母子女联系。故刘某与沈某应承当由赵某垫支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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