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4 01:59浏览量:2922

    依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3、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定见。
    4、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一般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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