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9 12:16浏览量:1617
交通事端确认书与民事补偿职责联系
交通事端确认书作出的职责确认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补偿职责确实认,交通事端确认书仅是确认民事法律补偿职责的一种依据,并非仅有依据。
【案情】
2012年11月13日4时50分许,李某驾驭卡车途径某处时,与前方对向行进的客车交会时,李某驾驭卡车向右躲避,致使卡车右前角方位磕碰停在慢车道内的正三轮摩托车(由万某驾驭,为其前方黄某驾驭的正三轮摩托车停在慢车道内排除故障供给照明)及站立在两辆摩托车左边的万某、黄某、乐某三人,并碾压万某,形成万某当场逝世、黄某、李某受伤。后交警大队作出事端确认书,确认李某夜间驾驭严峻超载的机动车上路途行进,与对向来车交会时,未按操作标准驾驭,下降行进速度,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端的重要原因,应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确认当事人万某夜间无证驾驭机动车在路途上停放未紧靠路途右侧停放,未在来车方向设置正告标志,且在路途逗留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是引发本次事端的又一原因,应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确认当事人黄某夜间驾驭机动车在路途上停放排除故障未紧靠路途右侧,且在路途逗留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是引发本次事端的又一原因,应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确认当事人乐某站立在公路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是引发本次事端的又一原因,应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
【不合】
关于当事人黄某、乐某是否应对受害者万某的逝世承当危害补偿职责问题,存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交警的事端确认书是确认民事法律补偿职责的重要依据,黄某、乐某的行为经交警确认应承当此次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黄某、乐某的行为存在差错,故应对受害者万某的逝世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交警大队的事端确认书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补偿职责确实认,尽管黄某、乐某的行为存在差错,但该差错与受害者万某的逝世不存在因果联系,故不应对受害者万某的逝世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对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进行的断定,交通事端确认书仅是确认民事法律补偿职责的一种依据,民事法律补偿职责确认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端确认来确认,还应当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及片面方面的差错程度等方面归纳考虑。其间因果联系确实认是确认民事补偿职责的条件和根底,也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一大难题。
司法实践中,咱们确认因果联系一般选用适当因果联系说,即依循社会生活的一起原则,公平正义观念及仁慈风俗习惯和人之常情对因果联系是否存在而作出的一个判别。确认适当因果联系建立,有必要契合以下两个条件:(1)该事情为危害发作的不可或缺的条件;(2)该事情实质上增加了危害发作的客观可能性。
本案中,当事人黄某虽具有“夜间驾驭机动车在路途上停放排除故障未紧靠路途右侧,且在路途逗留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差错行为,但该差错行为与受害者万某的逝世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由于事端发作时当事人黄某及其一切的正三轮摩托车均处于停止状况,且黄某及其一切的正三轮摩托车均未与受害者万某发作过任何磕碰,在卡车碰击黄某之前,受害者万某现已逝世,黄某的行为并不是形成本案受害者万某逝世不可或缺的条件,亦未实质上增加了形成万某逝世的客观可能性。同理,乐某的“站立在公路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差错行为仅是形成自己受伤的一个原因力,与万某的逝世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故黄某、乐某均不应关于受害者万某的直系亲属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