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0 00:56浏览量:1826

案情介绍:2004年7月,42岁的女子雪晴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00万10年同居期间的应得产业。
雪晴在诉状中说,1994年,已有爱人的46岁的郭刚,以结为夫妻相承诺,与当年32岁单身的自己树立两性联系,并以夫妻名义继续、安稳地一起日子寓居至今。
2000年5月,自己与郭刚生下了女儿雨滴。10年间,两边一起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上千万,郭刚也未向自己付出酬劳,已构成现实上的夫妻联系。现在,两人成婚现已成为泡影,郭刚的承诺已不或许完成,因而,要求免除与郭刚的不合法同居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应照料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产业的实际情况和两边的差错程度,妥善切割,所以雪晴要求郭刚付出其应得产业200万元。
“老公”不认同居联系
法院受理案子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郭刚辩称:两边之间不存在婚姻法上的同居联系,雪晴恳求切割产业也没有法律根据,恳求法院驳回雪晴的诉讼恳求。
法庭上两人再没有了往日的温情。为证明两人不存在同居联系郭刚还叫来了证人,出庭证明郭刚一向与其合法妻子廖梅寓居在一起。
法院通过几回开庭,最终只能确定以下现实:郭刚与廖梅于1970年挂号成婚,寓居在宜兴市新街镇,夫妻联系一向比较友善。1994年,郭刚结识了雪晴。
雪晴虽以为两边长时间同居日子,但并未供给两边继续、安稳同居日子的根据。2000年5月雪晴生一女雨滴,2002年3月,郭刚与雪晴就雨滴抚育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好往后两边再无任何纠葛。该协议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郭刚1997年与别人一起出资计100万元组成公司,后又增资至500万元。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景象,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安稳地一起寓居。本案雪晴以为其与郭刚继续、安稳地一起日子至今,虽供给了一些合影相片和一些证言,但不能彻底证明雪晴和郭刚继续、安稳地一起寓居,且郭刚的出庭证人证明郭刚一向与其合法妻子寓居在一起,故对雪晴称与郭刚构成同居联系的这一建议不予采信。
其次,同居期间的产业系指在两边当事人同居期间现已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产业,雪晴供给的根据,没有根据来历标识,她又非公司股东,一起未供给其与郭刚合资开办的相关根据。综上,雪晴诉称要求切割与郭刚同居期间一起产业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撑。2005年12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定驳回雪晴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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