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2 02:04浏览量:1258
损失承继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
(1)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
承继人成心杀戮被承继人是一种严峻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仍是未遂都损失承继权。
(2)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
承继人杀戮其他承继人,既包含人杀戮承继人的景象,也包含人杀戮法定承继人;既包含榜首次序人承继人杀戮第二次序承继人,也包含第二次序承继人杀戮榜首次序承继人。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承继人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假如被承继人以遗言方法将遗产指定由该承继人承继的,能够承认遗言无效,并按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承继人的,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峻的。
遗弃被承继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被承继人有抚养责任而拒不履行抚养责任;所谓优待被承继人是指在被承继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糟蹋或许摧残。
对遗弃被承继人的,不论情节是否严峻,都损失了承继权,但承继人如确有悔改表明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明宽恕的,能够不承认其损失承继权。
优待被承继人情节是否严峻,能够从实施优待行为的时刻、手法、结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假如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峻,则损失承继权,若承继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优待人生前表明宽恕的,可不承认其损失承继权。
(4)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情节严峻的。
所谓假造遗言是指以被承继人的名义制造假遗言。
所谓篡改遗言是指改动被承继人所立的遗言的内容。
所谓毁掉遗言是指将被承继人所立的遗言消灭。
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情节是否严峻是判别承继权是否损失的规范。
依据司法解释,假如承继人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侵害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利益,并形成日子困难的,应确定其行为情节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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