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信息租赁汽车质押借款犯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8 21:41浏览量:196
行为人虚拟现实、冒用别人名义,与轿车租借公司签定车辆租借合同并获得租借车辆。之后行为人又使用假造的产权证明将所租车辆质押向别人告贷,骗得被害人现金。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均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欺诈罪予以科罪处置,且违法数额应为前一行为骗得车辆的价值与后一行为所骗现金价值相加的总和。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郑某、丁某。
2011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郑某伙同小白(另案处理),共谋使用虚伪身份信息向轿车租借公司租车,然后虚拟现有用所租轿车质押告贷骗得别人现金。2011年7月21日,由郑某、小白(化名)冒用刘庆的名义与轿车租借公司签定轿车租借合同并付出押金10000元,租得渝ANUXXX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40807元)。张某随即找黑儿(化名)以郑红英为名假造了渝ANUXXX本田轿车的机动车出售发票、机动车挂号证书以及名为郑红英、头像为小白的身份证。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郑某、小白使用上述假造的证件及郑红英的机动车行驶证,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家乐福邻近,冒用郑红英的名义出具虚伪借单,约好告贷120000元、为期3个月,并以渝ANUXXX本田轿车质押给甘某某,终究实践骗得甘某某现金114000元,所得赃物被张某等人分割。案发后,涉案轿车被轿车租借公司自行找回。
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丁某等人共谋使用虚伪身份信息向轿车租借公司租车,然后虚拟现有用所租轿车质押告贷骗得别人现金。2012年8月1日,由被告人丁某、邹孔木冒用崔文涛的名义与轿车租借公司签定轿车租借合同并预付租金4000元,租得渝A1AXXX丰田轿车一辆(价值125980元)。张某随即找人假造了渝A1AXXX丰田轿车的机动车挂号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车主陈静的身份证。2012年8月8日,丁某、曾建兴伙同黄年平(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假造的证件及陈静的机动车行驶证,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旺角,冒用陈静的名义出具虚伪借单,约好告贷11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内容,并以渝A1AXXX丰田轿车质押,终究骗得王某某现金94000元,悉数赃物被张某等人分割案发后,涉案轿车已被轿车租借公司自行找回。
被告人丁某、郑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丁某到案后合作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郑某、丁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现实。另查明,另案处理的邹孔木退缴现金1000元,黄年平先撤退缴现金共93000元,算计追回现金94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郑某、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欺诈罪,应数罪并罚,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无异议。被告人郑某、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和罪名均表明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另提出其没有欺诈轿车租借公司资产的目的,仅仅将租来的车当作违法东西,轿车租借公司可以经过GPS卫星定位体系找到自己的车,并经过法令途径拿回归于自己的车,且车辆已追回,其行为未给轿车租借公司形成任何丢失,并且还向轿车租借公司付出了必定现金;其行为终究目的是骗得告贷司的现金,不构成合同欺诈罪,只构成欺诈罪一罪的辩解定见。
【审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张某、郑某、丁某,虚拟现实、冒用别人名义,在与轿车租借公司签定、施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车辆;后又使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以所骗车辆质押等欺诈手法,以告贷名义,骗得别人现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清楚,依据充沛,被告人张某、郑某、丁某的行为均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欺诈罪予以科罪处置。其间,被告人张某涉案金额47478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涉案金额254807元,被告人丁某涉案金额219980元,均数额较大。
被告人张某等人以虚拟现实、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手法获得对上圈套车辆的实践操控,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对方资产的目的,客观上施行了在签定、施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已施行结束,应以合同欺诈罪对张某等行为人予以处置。此外,张某等人用不合法获取的车辆作质押,使用假造的证件,冒用别人身份,以告贷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金钱的行为,打乱市场次序,侵略别人产业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欺诈罪的罪名确定不妥,应以合同欺诈罪予以科罪处置,故对被告人张某提出的其行为只构成欺诈罪一罪的辩解定见不予采用。但鉴于涉案车辆已追回,被告人张某等曾向轿车租借公司付出过必定现金,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置。
鉴于被告人张某、郑某、丁某到案后均能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涉案车辆均已追回,被害人王某某的丢失94000元已追回,被告人丁某有建功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郑某、丁某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置。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条之规定,以合同欺诈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置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置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置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郑某一起退赔被害人甘某某经济丢失114000元。
剖析
本案被告人先后施行了骗得轿车和骗得现金两个行为,两个行为前后相关,独自来看均构成违法,争议的焦点首要在所以数行为均作为处置的依据仍是只以其间一行为为依据。从刑法理论剖析,本案的难点在于牵连犯、吸收犯和过后不行罚的确定和区别。
一、本案两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
有观念以为被告人欺诈车辆是手法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骗得现金是目的行为,构成欺诈罪,数罪出于一个违法目的,构成牵连犯。笔者以为,被告人两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一般以为,所谓牵连犯,是指为了必定的目的施行某种违法,其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其他罪名的违法类型。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行为。
2、以施行一个违法为目的。目的行为是本罪,其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构成了别的一个违法,即他罪,他罪是为了本罪目的的完成而施行的。
3、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联络。从片面上来说,行为人有牵连的意思;客观上,数行为之间具有一般的目的与办法或原因与成果的联络。假如行为人片面上不具有牵连的意思,或许数行为间在一般人看来不具有目的与办法或原因与成果的联络,则不能以为是牵连犯。
4、数个行为别离冒犯了不同罪名。
就本案而言,两个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必定的联络,可是按照上述牵连犯的界说,本案的两个欺诈行为在数行为别离冒犯不同罪名以及行为之间具有一般的目的与办法或原因与成果的联络这两点上还值得商讨。笔者以为,首要,本案中被告人骗得车辆的行为是发生在签定、施行轿车租借合同进程中,骗得车辆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无争议;然后一行为,被告人不仅在签定、施行告贷合同中冒用别人名义,还供给虚伪的产权证明,以别人车辆质押,明显也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从这一点而言,本案两个行为并不契合构成牵连犯应具有的数行为别离冒犯不同罪名的要件。
其次,行为人虽具有骗得租借车辆之后用其骗得告贷的片面成心,骗得告贷是终究目的,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现实上的相关,但并不具有刑法含义上的牵连联络。依据片面说、客观说或折衷说,假如数个行为别离冒犯不同罪名,又契合片面或客观上的条件,则可以确定为牵连犯,但客观说或折衷说均以为数个行为之间有必要具有一般的手法与目的、原因与成果的联络时,才宜确定为牵连犯,假如数个行为之间是偶尔存在的联络,则不能建立牵连犯。片面说、客观说别离以为,只需前后两个行为在片面上或客观上具有手法与目的、原因与成果的联络,就应当确定为牵连犯;折衷说以为,前后两个行为有必要一起在片面上和客观上均具有牵连联络,才构成牵连犯。
明显,仅凭行为人的片面认识确定牵连联络是不行的,有必要.结合客观状况予以确定。笔者以为,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骗得车辆并非骗得告贷的一般手法,两个行为别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归于一般的手法与目的的联络,不易确定为具有牵连联络。
牵连犯之所以在科刑上作为一罪处理,其理由在于“可以点评为社会一般的观念上(天然的调查、社会的见地上)在类型上一体的现实,或许可以以为相似作为一罪的结合犯的亲近联络的联络,因而没有必要作为并合罪独立给予刑法的点评。”本案中骗得车辆的行为侵略了轿车租借公司的产业所有权,并打乱了轿车租借市场次序,而骗得告贷的行为又侵略了其别人的产业权益和正常的民间假贷次序,两个行为别离侵略了不同的法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本案的两个行为若以牵连犯处置,既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充沛点评,也不能表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准则。
二、本案两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
如前文剖析,本案中被告人施行的两个行为均构成合同欺诈罪,也有观念提出两个行为之间应构成吸收犯。笔者以为,本案中的两个行为不构成吸收犯的联络。
有学者以为,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针对同一行为目标的同一违法进程中,根据一个主导或单一违法目的的分配,施行别离契合数个构成要件行为的数个现施行为,按照社会经历或许法令性质判别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当然联络,然后其间的一个行为将其他行为吸收,被吸收的行为失掉独立存在的含义而按吸收行为论罪的违法形状。有学者以为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违法行为;
2、数个行为之间有必要具有吸收联络,如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一个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吸收其他违法行为,是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一般归于施行某种违法的同一进程,彼此之间存在亲近的联络。如前一违法行为或许是后一违法行为开展的所经阶段,或后一违法行为或许是前一违法行为开展的天然成果,或许在施行违法进程中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其他亲近联络。
也有学者在吸收一罪中论说吸收联络,首要包含以下景象:1、附随犯,2、开展犯,3、共罚的过后行为,4、共犯的竞合。吸收犯之吸收联络在法理上存在多种建议,但笔者以为确定吸收联络至少要满足数行为处于同一进程之中,并且指向同一目标这一基本特征。不然,将无法区别吸收犯与连续犯,吸收犯的规模将过于广泛。
本案中的两个行为不构成吸收犯的联络。原因在于:
榜首,本案前后两个行为并不能理解为处于同一违法进程之中,所谓同一违法进程有必要作一般的社会经历或法令性质的判别。骗得租借车辆的行为并非骗得告贷行为开展的必经阶段,骗得车辆后或许施行其他违法行为而并不必定发生骗得告贷的成果,骗得告贷也并非骗得车辆后天然开展而来的行为。
第二,本案前后两个行为所侵略的产业价值大致适当,并不存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状况,并且二者之间不归于主行为与从行为的联络,所以不存在一个行为吸收别的一个行为后,被吸收的行为构成的违法失掉存在含义的状况。
第三,本案两个行为别离指向了轿车租借公司和告贷人两个被害人的产业,两个行为均对刑法维护的法益形成了危害,均具有刑法点评的含义和必要。
因而,本案中骗得车辆与骗得告贷两个行为之间,不管从违法目标仍是违法行为开展的逻辑上,均不具有吸收容纳的联络,并不归于吸收犯的领域。
三、本案后一行为是否归于过后不行罚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的后一违法行为是使用了前一违法行为的成果,那么后一违法行为是否归于过后不行罚的行为?
所谓过后不行罚行为,是指在状况犯的场合,为了保证使用或处置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本罪法益)施行的,尽管形式上契合相关违法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越原法益侵略规模和程度而不行罚的行为。过后不行罚行为的中心要素有三,其一是只能发生在状况犯的场合,其二是只能针对同一法益,其三是不能扩展法益危害。所谓同一法益,是指同一法益主体的同一法益,假如侵略了第三者的利益,当然就不归于同一法益。也有学者以为,过后不行罚的行为,之所以并不另建立违法,首要是因为过后行为没有侵略新的法益(缺少违法性),也或许是因为过后行为缺少等待或许性(缺少有责性)。按照等待或许性理论,处置赃物的行为一般被以为尽管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但根据人道的缺点,法令不行能等待其照实交出赃物以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没有等待或许性,这一行为应确定为过后不行罚。
本案中,后一行为并不构成过后不行罚行为。理由在于:
一是本案中后一行为使用前一行为的违法所得,并不是为了保证使用或处置前一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施行的,而是为了进一步获取其别人的资产,上圈套得现金的受害人也不行能根据好心而获得质押物。
二是被告人施行了骗得租借车辆和使用车辆担保骗得告贷的两个行为,侵略了不同法益主体的不同法益,前行为侵略了轿车租借公司的产业所有权和轿车租借市场次序,然后行为明显超出前行为所侵略之法益而侵略了新的法益,扩展了法益危害,后行为足以独自构成违法。
三是被告人以所骗车辆为担保骗得告贷的行为,不仅仅是侵略别人产业权益的行为,仍是打乱市场次序的行为,不能根据前一行为中车辆的存在而否定后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因而,根据上述理由,本案中骗得现金这一行为不归于过后不行罚的行为,被告人前后施行的两个行为均应予以处置。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施行的前后两个行为侵略了不同目标的不同法益,并不归于牵连犯、吸收犯及过后不行罚的行为之景象。被告人的数个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对被告人的数个行为均予以处置,进行充沛点评。因被告人施行的前后两个行为均冒犯了合同欺诈罪,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并对其违法数额相加处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