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是否能重复派遣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7 04:17浏览量:458

某外企L公司从其供货商公司订货了一套软件设备。因为缺少相应技能人员,又处于设备运转初期,L公司决议从供货商公司借调一名技能工程师到公司作业一段时间,一方面帮忙他们将设备运转推入正轨,另一方面也能够在公司内持续训练技能人员,以备日后设备的操作和更新。L公司的部分非重要岗位职工都是从当地一家专业从事劳务差遣的安排聘任,因而,L公司决议这位技能工程师也经过差遣安排以劳务差遣的方式进入公司。但这一技能工程师自身是供货商公司的职工,不可能再成为毫无相关性的差遣安排职工,只能经过借调或差遣的方式为差遣安排供给服务。这下难倒了差遣安排的作业人员,既想满意客户的需求,却又不知道这样的手续究竟能否操作。
究竟,差遣安排能否从中“倒手”,将其他用人单位差遣的职工再次差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首要,依据《劳作合同法》第62条规则,用工单位不得将被差遣劳作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由此可见,本案中L公司期望由供货商公司将工程师差遣至差遣安排,再由差遣安排持续差遣至L公司,归于违法行为。何况,供货商公司并不具有法令规则从事劳务差遣事务的资质,坚持为之, L公司、差遣安排、供货商公司都将面对遭到行政整改和处分的危险。因而,差遣这条路行不通。
其次,借调系一个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而不改动其从属联络的安排行为,与劳务差遣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上下级单位,或其他有相相关络的用人单位之间,且一般是出于相互间的事务协作、人事沟通、学习研修等意图,人员借出与借入方或归于同行业,或具有事务相相关性,借出方无需具有特有资质就能够将人员借出。而从本案来看,供货商公司与差遣安排之间既不具有安排上的联络,也不存在事务范畴上的相关,工程师被指使至差遣安排也并非为了事务协作、人事沟通、学习研修等,在构成“借调”性质上存在瑕疵。一起,差遣安排在接纳工程师之后,尽管其主体具有劳务差遣的法定资质,但关于其并不具有任何劳作联络的职工,假如将其持续派往其他用工单位,依据《劳作合同法》第58条的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责任,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报酬。这一挑选也不符合法令的规则。因而,在本案中,L公司期望用差遣安排在引入技能工程师的过程中充任“转包商”和人物明显缺少法令依据,在借调与差遣穿插的劳作联络中由差遣公司“倒手”的方法也行不通。
但并非L公司的问题就不能处理,从L公司与供货商之间的事务联络来看,L公司能够挑选将设备操作、训练、更新及其他后续作业作为购买设备这一项意图配套服务,要求供货商供给一系列的事务外包服务,与其商谈出包含人员服务费与设备费用在内的全体费用,将本来紊乱的三方联络精简为单纯根据事务发生的双边联络,既能够处理设备的问题,也能够防止在人员引入和办理中的本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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