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3 17:00浏览量:2989

咱们国家总共是有五十六个民族,除了汉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叫做少数民族,为了更好的完成民族之间的愈加调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的成婚年纪上是有必定的特别规则的,那么对少数民族成婚年纪的规则是怎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协助到您。
少数民族成婚年纪的规则有哪些
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则:“民族自治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拟定变通规则。”现在,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当地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则。比方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区域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则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区域的汉族。
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则或变通规则来看,关于成婚年纪,各自治当地均规则:“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一起,各自治当地的有关规则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在“补充规则”中既规则成婚年纪,又明确提出发起晚婚。这是大都自治当地的做法。例如:1982年实施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则》规则:“发起晚婚,实施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则》规则:“晚婚晚育应予鼓舞。”1985年同意试行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则(试行)》也规则:“发起晚婚晚育”。
第二类是只规则成婚年纪,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如1989年实施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成婚年纪变通规则》就只规则了婚龄。
第三类是没有规则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当地的风俗,明文制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2次批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则》规则:少数民族公民的成婚年纪,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制止未达成婚年纪的男女预先订亲。
还有一些自治当地考虑到本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成婚年纪,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法,如1988年修改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则》规则: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婚年纪,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成婚的,汉族一方年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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