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4 09:45浏览量:2437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恳求承认婚姻联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尽管收取了成婚证,但系近亲成婚,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则。张某则建议两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联系应为有用。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恳求撤诉,法庭以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决不予允许,可王某却随即半途退庭。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近亲成婚,属法定的制止成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恳求撤诉时,法庭已裁决不予允许,可其却妄图以半途退庭的方法来归避法令,这同样是得不到法令的支撑的。假如说因原告半途未经许可而退庭,所以就裁决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意了原告的不合法意图,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表现法令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定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联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遍及存在的现象,即免除同居联系案子,原告在申述后,却又想撤诉,可是却依法不能得到允许,所以遍及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到达撤诉的意图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尽管一个是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恳求免除同居联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允许撤诉问题时,却根本类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子的这一状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知道和成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终究该怎样作出一致、规范的处理呢?本者以为,在对免除同居联系案子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能够奉告原、被告先补办成婚证然后再来撤诉,不然,也应不予允许撤诉,并依法判定免除他们之间的同居联系。
本文经过对王某与张某近亲成婚案的剖析论述,对无效婚姻该怎样处理的问题进行回答,假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能够参阅本案,可是各地有各地的规范,不能混为一谈,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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