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00:14浏览量:2001
调岗在劳作业务中对错常常见的一种行为,调岗便是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岗位进行调整。我国劳作法对用人单位调岗的行为作出了规则,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调集劳作者作业岗位的,那么劳作法关于调岗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劳作胶葛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劳作法关于调岗的规则
劳作合同法关于调岗并没有一个详细地规则,可是《劳作合同法》第35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因而,这就对企业改变劳作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必要与职工洽谈一致,不然改变无效。
依据《劳作法》规则的准则精力,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调整岗位:
1、劳作合同中清晰约好用人单位能够依据需求调整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能够按劳作合同约好予以调整。
2、劳作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职工洽谈,能够调整岗位;
3、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的;
4、劳作者不能担任原作业,能够调整作业岗位。对是否胜诉原作业,由用人单位承当证明职责。
二、什么是劳作合同的改变
劳作合同的改变,是指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就已缔结的劳作合同的部分条款达到修正、弥补或许废止协议的法令行为。它是原劳作合同的派生,是两边已有的劳作权利义务联系的开展。
《劳作法》第十七条规则,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当某种情况的呈现使得原劳作合同的持续实行存在困难或许成为不可能时,两边当事人能够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经洽谈一致,对原劳作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劳作合同的改变,要在劳作合同建立之后,还没有实行或许还没有彻底实行之前的有用时间内进行。劳作合同的改变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正或许弥补,而不是签定新的合同。经两边洽谈赞同依法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对两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三、部分撤销可否成为企业单独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作合同法》规则,因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到协议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一个月工资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依此规则,许多单位以为,部分撤销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归于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企业不只能够调岗还能够免除合同,这种了解是否正确呢?
依据《劳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的规则,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作不可抗力或呈现致使劳作合同悉数或部分条款无法实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搬迁、被吞并、企业财物搬运等,而且扫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许生产经营情况发作严重困难”的景象。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片面因素”为规范,关于部分撤销,得依据撤销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兼并、分立等,此类景象非企业片面方面原因形成,撤销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办理层单独决议撤销部分,则应当了解为“企业自主办理”领域,不归于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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