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到期后公司拖欠工资是否需要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7 19:10浏览量:803
劳作合同到期后公司拖欠薪酬是否需求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付出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劳作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应当付出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出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敷衍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作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或许国家规则及时足额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的;
(三)组织加班不付出加班费的;
(四)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
由此可见,劳作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拖欠薪酬的,应予以补偿。
事例:
颜某在某医药公司现已接连工作了5年,最近签定劳作合同的约好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在此期间,该医药公司拖欠颜某2005年10月份薪酬1050元,以及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薪酬980元。2006年2月1日医药公司书面告诉颜某劳作合同将于2006年2月28日期满,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作合同,颜某也在签收栏签字了。后颜某于2月15日以医药公司未按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为由书面向医药公司提出革除劳作联系,并于2月17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申述,要求医药公司付出其2005年10月的薪酬、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薪酬980元、拖欠薪酬和加班薪酬的经济补偿金、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定经济补偿金、医药公司承当本案裁定处理费等。
案子剖析
第一种定见以为,单位提早一个月宣布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是劳作合同到期停止的一个条件“邀约”,颜某签收告诉书之后无权革除劳作合同。单位提早一个月宣布告诉书是有利于职工的,应视为“好心”行为,而颜某在签收告诉书后明知不可能续签劳作合同的情况下,提出革除劳作合同清楚明了有“歹意”之嫌,单位的“好心”不该遭到冲击。
第二种定见以为,颜某能够革除劳作合同并要求医药公司付出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首要,单位提早一个月宣布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仅仅一种奉告行为,颜某签收告诉书并不意味两边又签定了原劳作合同的弥补合同,而仅仅证明告诉书已“送达”,不能视为颜某抛弃革除劳作合同的权力。其次,《劳作法》第32条清晰规则了“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革除劳作合同”,因而,公司拖欠颜某薪酬,颜某在劳作合同存续期间以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为由提出革除劳作合同并要求医药公司付出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完全符合法令的行为。第三,用人单位提早向职工宣布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的确是一种好心行为,但这种“好心”并不能革除用人单位法定侵权职责。若单位的侵权在先,职工就能够维权。劳作法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薪酬的法令结果规则却十分清晰,即职工能够随时告诉单位革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付出职工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而,劳作裁定组织判决公司付出颜某2005年10月的薪酬及25% 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的加班薪酬及25%的经济补偿金、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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