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1 08:47浏览量: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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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婚孩子抚育权的法令规定
离婚孩子抚育权在夫妻两边都不抛弃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其它状况一般会判给经济好的一方,不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应当付出孩子成年(18周岁)前的抚育费。
婚姻法关于离婚孩子抚育权的相关法令条款:
第36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状况判定。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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