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6 13:58浏览量:379
【事例】
使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出售提成炒股,离婚时藏匿不报的滕远征,近来被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定补偿其前妻付玲14800元。
被告滕远征与原告付玲与2003年9月离婚,离婚时滕远征系某纺织公司出售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滕远征连续从公司分得出售提成2万余元,因为该项收入不在滕远征的工资收入明细中呈现,妻子付玲并不知情,滕远征遂将该款作为“私房钱”个人留存。因为其时的存款利率较低,滕远征将该款悉数购买了股票。
离婚诉讼中,在申报产业情况时,滕远征将该项产业藏匿未报。滕远征与付玲离婚后,因股票市场近年继续低迷,滕远征于2004年6月将其持有的股票以18000元的贱价转让,因受让人与付玲熟识,付玲很快知晓了滕远征在离婚时藏匿该项产业的现实,遂于2004年10月诉至法院,以滕远征与受让人于某的交割单为据,要求从头切割该项产业。
【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
被告滕远征在与原告付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所得的出售提成购买的股票归于夫妻两边共同产业,离婚时应予照实申报依法切割,原告付玲在离婚后发现被告滕远征离婚时施行了躲藏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在法定时限内提申述讼,其要求再次切割该项产业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
因原告付玲申述时股票现已变现,无法什物切割,故采纳折价分配的切割方法,按照两边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股票价值为24800元,因被告滕远征离婚时施行了躲藏夫妻共同产业的差错行为,故其应予少分,分得其间的10000元,原告付玲分得其他14800元,由被告滕远征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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